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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政法干部“十不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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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28 09:33: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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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践行“三严三实”,进一步加强全市政法队伍纪律作风建设,市委政法委特制定全市政法干部“十不得”规定。
    一、不得附和、散播丑化党和政府形象的言论或妄议上级组织决定。
    二、不得泄露组织秘密、工作机密或隐瞒应向组织报告的事项。
    三、不得阳奉阴违、消极抵制或不服从组织决定。
    四、不得因私插手、干预、干扰政法部门办案和干部任免、人事调整事项。
    五、不得对群众采取冷漠、生硬、蛮横、推诿等恶劣态度。
    六、不得利用职务和影响经商谋利或为他人经商提供庇护。
    七、不得公款、公物、公车私用或向服务对象吃、拿、卡、要、报。
    八、不得违规办理婚丧喜庆等事宜。
    九、不得酗酒、酒驾、赌博、涉毒或违规出入娱乐场所。
    十、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在上班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凡违反上述规定,一律先予停职,由其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及时进行调查并依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同时,上级党组织必须落实“一岗双责”,严肃追责问责。

                                                             中共随州市委政法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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