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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疗保障局 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随州市税务局关于转发《省医疗保障局 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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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7-27 13:43: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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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疗保障局 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随州市税务局关于转发《省医疗保障局 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随州市各县、市、区税务局:



现将《省医疗保障局 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鄂医保发〔2021〕4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每人每年580元,个人缴费标准每人每年320元。



二、做好特殊群体参保工作



各地要落实参保动员主体责任,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对接,做好贫困人口参保工作,确保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特困人员参保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且纳入相关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及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在过渡期内参保定额资助,资助标准另行下文通知。未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按标准退出,不再享受资助参保政策。



三、加强医保药品目录支付管理



各地要严格按照《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消化湖北省医保增补药品的通知》(鄂医保发〔2021〕31号)规定,从2021年12月1日起,不再执行《关于做好<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实施工作的通知》(鄂医保发〔2019〕77号)中《湖北省消化过渡期药品(2019年版)》。积极开展谈判药品落地情况监测,提升谈判药品供应保障水平。



请各地做好政策宣传和舆情监测,如遇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附件 :《省医疗保障局 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鄂医保发〔2021〕40号)



随州市医疗保障局

随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随州市税务局

2021年7月22日




附件:



《省医疗保障局 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鄂医保发〔2021〕40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各市、州、直管市、林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1〕3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筹资标准



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80元。个人缴费标准同步提高40元,达到每人每年320元。



二、提高特殊群体大病保险保障待遇



各地要按照《国家医保局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税务总局 银保监会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医保发〔2021〕10号)要求,落实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大病保险倾斜支付政策。



三、加强医保支付管理



各地要做好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武汉市、宜昌市和荆州市要确保年底前进入实际付费。各地要积极开展谈判药品落地情况监测,提升谈判药品供应保障水平。要在2021年12月1日前完成我省原全部增补药品的消化工作。



四、加强政策宣传力度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力度,普及医疗保险互助共济、责任共担、共建共享的理念,增强群众参保缴费意识,合理引导社会预期。



附件: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1〕32号)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1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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