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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应该是宾主尽欢的朋友聚餐,谁料想竟因“面子”问题引发朋友“兵刃相见”,造成一人轻伤的后果。近日,随县检察院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对胡某提起公诉,随县法院一审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经查,2020年8月某日晚,胡某与李某、喻某、张某、代某等人在一家饭店吃烧烤。期间,李某表示自己第二天有事情,要先行离开。喻某认为李某要是离开就是不给自己面子,遂与胡某、李某发生口角。争执中,喻某、张某、代某与胡某、李某发生肢体冲突,后双方被扯劝开。
胡某离开后,又驾车返回现场,准备接走李某。此时,张某站在马路边。胡某认为张某仍在对其指指点点,遂在饭店的烧烤摊上拿了一把菜刀,朝张某头面部挥砍了几刀。随后,胡某逃离现场。
经随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头面部被砍伤,属轻伤一级。
检察机关认为,胡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胡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胡某已赔偿喻某的各项损失并取得谅解,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胡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随县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来源:随县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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