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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广水一男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广水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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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29 18:02: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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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水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犯罪嫌疑人夏某某。

夏某某,男,45岁,汉族,初中文化,住广水市某某办事处某某街某某号。

经依法审查查明:犯罪嫌疑人夏某某于2018年10月上旬至2019年1月下旬期间,在未办理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请挖机在唐某某和倪某某位于广水市某某镇某某湾与某某村交界处的承包山场上修路和采挖风化石,并将所采挖的风化石送至广水市某甲镇、某乙镇境内的制砂场,以此获利。经广水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现场勘查,该山场因修路和采损人害已风化石共计占用林地面积6749平方米,折合10.11亩。
犯罪嫌疑人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林地达10亩以上,改变林地用途,在林地上采石、修路,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其行为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法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
(三)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来源:正义广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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