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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湖北一女子法院传唤当日自杀,此前获定罪免刑被高院发回重审
5月4日,武汉市黄陂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原办公室主任何芬的出殡日。
7天前的4月28日,何芬投湖自杀。
因深陷一桩刑事案件,在长达4年的时间里,案件经湖北三级法院审理,何芬曾获定罪免刑的判决,但湖北高院认为该判决结果不合法律规定,何芬及同案被告人彭华刚不应在法定刑以下量刑,而于2017年11月1日发回重审。
5月4日,武汉中院新闻宣传部门相关负责人向澎湃新闻表示,彭华刚、何芬一案目前仍未宣判,属于正在审理中的案件,按计划将于下周宣判。
原审判一年,二审被中院发回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何芬相关判决文书显示,何芬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于2014年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2015年2月9日被取保候审。其案件历时4年,经湖北三级法院审理,两次发回重审、5次开庭。
据湖北高院的裁定书、武汉中院判决书,何芬曾任武汉市黄陂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办公室主任。2014年10月23日,黄陂区人民检察院向该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何芬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同案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创业促进处原处长彭华刚,被指控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黄陂区经信局被控犯单位受贿罪;武汉市华宝织染有限责任公司被控犯单位行贿罪;另有罗品某、罗立某、罗学某三人(分别为华宝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生产经理)被控犯诈骗罪、单位行贿罪。
其中,何芬被指控的事实有三:
1、2011年至2012年年底,被告人彭华刚任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综合规划处副处长、被告人何芬任被告单位黄陂区经信局综合科科长期间,利用其负责2012年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项目申报审核的职务之便,明知被告单位华宝公司及原武汉市木兰纸业有限公司二分厂不符合申报条件,滥用职权,让上述二公司通过隐瞒真相,弄虚作假、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手段通过审核,骗得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人民币404万元。
2、被告人何芬在任黄陂区经信局综合科科长的职务期间,利用其负责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申报审核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计人民币2.45万元。
3、2013年12月,被告单位黄陂区经信局利用其管理工业园区电力专线建设补贴及受灾补贴的职务便利,为武汉木兰汉北集团有限公司拨付上述补贴款计人民币40万元。2014年1月,被告单位黄陂区经信局经集体研究决定,将本单位部分费用在武汉某公司报账处理,并由被告人何芬经手与武汉某公司副总经理石某、办公室主任陈某甲(另案处理)联系,后被告单位黄陂区经信局收受该公司所送的人民币20万元。
法庭上,何芬并不认为自己构成犯罪。三个罪名都作了无罪辩护。
2015年5月22日,黄陂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何芬被认定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对其违法所得16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其被控单位受贿罪未被认定。
同案被告及被告人中,彭华刚犯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对其违法所得1615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黄陂区经信局无罪;华宝织染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罗品某、罗立某、罗学某均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或一年六个月。
宣判后,黄陂区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所有被告人和华宝织染公司均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1月26日,武汉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决,发回黄陂区法院重审。
二审定罪免刑,高院发回中院重审
据相关裁判文书,2016年6月27日,黄陂区人民法院作出新的一审判决,其中以滥用职权罪在法定刑以下分别判处原审被告人彭华刚有期徒刑六个月、原审被告人何芬免予刑事处罚。
在此次判决中,何芬被“摘”去受贿罪,原被指控的玩忽职守罪被认定为滥用职权罪。
判决后,彭华刚、华宝织染公司及三名罗姓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根据刑诉法相关规定,在法定刑以下量刑,需要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同时,黄陂区法院依法报送武汉中院复核对彭华刚、何芬在法定刑以下量刑。
2017年3月12日,武汉中院经审理认为,黄陂法院对彭华刚、何芬犯滥用职权罪在法定刑以下量刑不当,但鉴于上诉不加刑原则,决定维持一审判决对彭华刚、何芬犯滥用职权罪的定罪量刑部分。
在此次判决中,中院认定彭华刚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华宝织染公司、罗品某、罗立某、罗学某均获无罪判决。该判决依法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生效。
武汉中院的判决在湖北高院“拦”下来了。
有关何芬犯罪方面,湖北高院复核查明,2011年何芬和彭华刚在武汉华宝公司、木兰纸业公司违规申报淘汰落后产能奖励金时,没有正确行使职权。2012年底,华宝公司和木兰纸业二分厂同时通过了湖北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的验收,并获得奖励资金合计人民币219万元和185万元。
2017年11月1日,湖北高院经合议庭评议并作出决定认为,彭华刚、何芬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彭华刚、何芬二人的行为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达人民币404万元,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彭华刚、何芬没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也没有在法定刑以下量刑的特殊情况,故对武汉中院和黄陂法院报请对彭华刚、何芬在法定刑以下量刑依法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武汉中院重审。
投湖前曾接电话去法院,并留遗言
彭华刚的辩护人吴丹红介绍,武汉中院于2018年3月19日开庭重新审理了彭华刚、何芬案。
“我记得在庭上何芬逻辑清晰地阐述自己的职权、所做的工作,辩解在工作中没有滥用职权。因为她当时是被取保候审的,且此前被判免予刑事处罚,工作或许还可以保留。”吴丹红说,何芬追求的结果应该是无罪判决。
何芬的儿子方洲告诉澎湃新闻,母亲取保候审的这一年多,她一直在写材料,寄给了湖北人大、高院、检察院等单位。4月28日早上,何芬接到了法官的电话,“称要她15分钟内必须赶到法院”,这时,何芬的神情变得不对,“在接到法官电话一个多小时后,我妈妈把我们支开,投湖自尽了。”方洲说。
4月28日早上9点36分,何芬给其哥哥发了一条微信告别:“……每天都在煎熬焦虑无助中度过,受够了……我真的累了……”
当天,此前已服刑完毕的彭华刚也接到了去法院的通知。其岳父张殿涛告诉澎湃新闻,彭华刚口头得知判决将加刑,随后他看到女婿被送至看守所收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