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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承包者赵某发现杜某等三人在水库偷鱼,未依法报警,却邀约周某、夏某暴力殴打对方并索要钱财。近日,随县检察院依法以寻衅滋事罪对被告人赵某、周某、夏某提起公诉,随县法院一审判处赵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夏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经查,被告人赵某发现杜某等三人在其承包的水库中偷得三条鱼,遂邀约被告人周某将杜某等三人带至用于看鱼的平房内殴打,逼三人赔偿3万元。经村书记协调,胡某代杜某赔偿赵某人民币7000元。
案发后,赵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他心中有个疑问:别人先偷我的鱼,我才殴打和索要赔偿,明明我才是受害者,为什么也构成犯罪呢?
对此,承办检察官耐心解释:“别人偷你的三条鱼,属于行政违法,你应该报警,通过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你没有报警,而是殴打他人并索要远远高于被偷鱼价值的财产,达到了寻衅滋事罪中‘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一千元以上’的立案标准,就会按照‘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听完检察官的释法说理,赵某心悦诚服,表示认罪认罚。
检察机关综合赵某、周某前科、三人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情节,分别提出量刑建议,三名被告人均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时,检察机关还建议公安机关对杜某等三人偷鱼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没收涉案打鱼机、粘网等。
经审理,随县法院认定起诉书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检察官提醒:当公民的合法权益被侵犯时,应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及时报警,而不要冲动行事,以犯罪制违法,最终导致自己身陷囹圄,得不偿失。
来源: 随县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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