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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王艺洁拒不执行广水市人民法院判决 四问广水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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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31 16:16: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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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26日,原告张武诉被告王艺洁、胡远涛合伙纠纷一案正式向广水市人民法院起诉,一直到2013年4月28日法院才正式受理。该案件经广水市人民法院审理,于2013年12月5日作出(2013)鄂广水民初字第02593号民事判决后,被告王艺洁、胡远涛不服一审判决,向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4年6月13日,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鄂随州中民一终字第00076号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件从受理到二审判决将近两年,可谓时间长久。被告王艺洁、胡远涛收到生效判决后,不履行向原告张武返还投资款7243854.00元并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的义务。为此,原告张武向广水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在执行过程中,广水市人民法院的种种执法行为令原告万分不解。下面,原告张武针对广水市人民法院的执法行为问四个问题。
一问广水市人民法院擅自退590万执行款,有何法律依据?
2014年7月20日,广水市人民法院执行局依法执行,将王艺洁存放在随州市化工园区管委会的投标保证金821万元提取到法院账户。这本是一件圆满执行的事情。恰恰这时,广水市人民法院某位领导跳出来,称执行回来的821万元保证金为“未到期债权”,竟然下令执行法官将提取款项中590万元退还给王艺洁。结合一审、二审的案卷,这笔执行款本身是王艺洁和原告张武原合伙期间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及利息,属于没有执行障碍的资产,广水市人民法院完全有权执行划扣该保证金。而这位领导确称该保证金是所谓的“未到期债权”,请问这位领导有何法律依据?这位领导无法解释,也不给任何解释。
二问广水市人民法院为什么对王艺洁的处罚不到位,让其至今仍逍遥法外?
王艺洁收到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和裁定书后,不仅不向人民法院提供自己的财产清单,还恶意利用执行中的诉权,千方百计对抗和阻挠法院执行,拒不履行判决义务长达两年之久。其本人恶意启用人民法院查封或冻结原马坪镇中心学校7006平方米土地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还通过各种关系恶意转移资金从经营活动,包括在马坪镇老财政所开发房产、承揽随州市玉龙供水有限公司供水管道工程、在随州经济开发区参加工程招投标并承揽多项工程等。原告张武书面要求广水市人民法院对王艺洁的种种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而广水市人民法院办案法官不仅不对王艺洁进行处罚,还擅自解除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拍卖的原马坪镇中心学校7006平方米土地。请问这是不是在包庇袒护王艺洁?这是不是违法行为?这是不是在藐视法律?
三问广水市人民法院擅自解除查封的房产、土地,给原告张武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怎么办?
2013年8月12日,在本案审理阶段,原告张武向广水市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对王艺洁所承建的马坪镇财经所开发工程房产、土地和原马坪镇小学开发工程房产、土地进行查封,并且张武提供了担保手续。后广水市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8月14日、2013年11月29日对上述两块土地予以查封。而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广水市人民法院办案法官擅自解除对马坪镇财经所开发工程房产、土地查封。更可恨的是,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办案法官又解除对原马坪镇小学开发工程房产、土地查封,而且该土地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依法拍卖过程中。这两次解除查封,办案法官既未征求原告张武的意见,也未在解除查封前后告知原告张武。现在,导致案件无法执行,造成原告张武的经济损失扩大。请问广水市人民法院擅自解除查封的房产、土地有何法律依据?作何解释?
四问广水市人民法院执行回250万元的执行款,为何只给原告张武130万元?
2015年7月1日,广水市人民法院依法划扣了王艺洁在随州市化工园区管委会的保证金和利息250万元。这些款项本应该全部给原告张武的,而广水市人民法院确只给130万元,偏偏留120万元,这又是何道理?
  上述四个问题,原告张武多次找到广水市人民法院相关领导和办案法官,要求他们给予一个书面说法或者解释,但这些人员就是不回复。这些人明显是凌驾于法律之上,难道就没有王法来制裁他们吗?原告张武在期待,期待有一天法律对这些徇私枉法的人员进行惩制。原告张武是一个不懂法的平民百姓,在此呼吁广大懂法的网民对此案件进行分析,也谈谈这些所谓的人民法官的执法行为是否合法?原告张武不慎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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