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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5 21:23: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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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持有c 证9年,,在自动升驾期间由于经济条件的原因,拿不出几百元的自动升驾相关费用,所以没能自动升驾为 b 证,在取消自动升驾的第三年,甲开着乙的翻斗货车,在装货的的途中与横穿马路的摩托车发生事故,摩托车主与货车侧面相撞,导致摩托驾驶人当场死亡。随后交警及保险公司接到电话相继赶到进行了现场勘察。
       甲根据责任划分承担了刑事责任,乙垫付摩托车驾驶人死亡经济赔偿20多万元。乙的货车(事故车辆)购买的有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可保险公司以甲方所持证件与所驾车辆不符为由,拒绝交强险的赔付。
       乙起诉至曾都法院,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支付交强险12余万元,随后保险公司上诉至随州中院,中院至今尚未判决。
       保监会有交强险只对车不对人的规定,请问您认为保险公司应该赔付交强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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