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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理顺城管执法体制,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建设。”实践中各地城管存在管理体制不顺畅等问题。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王敬波在《行政法学研究》上发表题为《论我国城管执法体制改革及其法治保障》文章中指出:
在一个城市范围内,城管执法机构的管理层级,涉及市、区(县)、街道三级体制中的权责配置。
高位协调:一些市政府成立高规格的城市管理议事协调机构,党政一把手兼任主要领导,统一指挥、调度全市综合执法资源,组织开展城市管理工作。
层级体制:全国各地城管执法机构的层级设置三种模式:市区双重领导,在市、区两级设置城管综合执法机关,区级城管执法机关受市级城管执法机关和区县政府的双重领导;区街双重领导,仅在区级设置城管执法机关,向街道派驻执法队伍,派驻的执法队伍受区城管机关和街道的双重领导;垂直领导,只在市级设置城管执法机关,区县执法队伍受市级城管机关垂直领导。大部分城市集中在前两种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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