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草案三审稿)》接受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条例规定,每月发布饮用水水质信息,每日公开饮用水卫生信息,用户有权向供水或卫生主管部门查询水质情况,被查询单位应如实提供水质检测数据。
条例三审稿规定,环保部门应加强水源地监测,每月在当地政府网站和其他主要新闻媒体发布饮用水水源地水环境质量监测信息,卫生主管部门建立饮用水卫生监测信息发布制度,每日在当地政府网站和其他主要新闻媒体发布监测信息。
为保护用户权益,供水单位建立经营服务信息公开制度,公开水质、水价等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供水单位建立查询专线和投诉处理机制,及时答复、处理用户反映的供水问题。同时,用户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城镇供水或者卫生主管部门查询城镇供水水质情况,被查询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水质检测数据。
条例草案三审稿更加强调饮用水的水质管理。根据规定,对未按照规定清洗消毒储水设施,造成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规定较重处罚。对于违反此规定的单位,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