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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10 18:01: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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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拘禁,在此期间内没有本人委托,没有召开股东会,还在1月13在公司办公室(2014年11月15日公司停产停业被廖霸占,哪来的办公室?)我的55%股份、郑建兰45股份,股东二人我未安排召开股东会,分明是假材料。
3、2015年月20日,法人变更到郑健兰55%、朱晓武45%,我为什么要将注册资金1000万的55%转给郑健兰10%、朱贤伟45%,明确的说,她们想抢走我的股权已构成侵占,我与廖家军、廖焕然签订的股权转让没有给郑建兰、朱贤伟签订股权转让,那就直接变更到廖焕然就行了,为什么要绕弯子。
4、变更企业法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企业法人规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施行。
曾都医院在2015年元月11日至22日对我已患急性应激性精神病损伤我的名誉权,配合郑建兰实施家庭暴力,非法拘禁12天构成犯罪。
随州市工商局变更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程序违法,曾都医院、随州市工商局侵犯了我的合法权力,应将企业法人登记变更到我朱晓武的名下,二家的侵权行为理应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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