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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都医院无职业道德,拘禁无病人住院创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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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10 17:58: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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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本人经营的随州市安得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得公司)2011年征地70亩,投资7000万元历时三年建成3万余平米的厂房、车间、办公、冷库一体的经合用房,水电设施配套,场地硬化,先后在银行和小贷公司典当行借款,资产评估价值8000万,曾在联丰典当(义乌商城)王克奇、何平短期借款1700余万,还款1300余万。2014年10月8日结算欠本金400余万,结算时威逼我写欠条欠10127492元,日后步步紧逼,抢走了我的小轿车,霸占了我公司的所有财产,以5900余万逼我债权转移(因我在民间借资金1000余万和欠工程款2000万元债主不同意)发生的王克奇、胡平涉黑抢夺安得公司事件。
一、曾都医院妇产科护士郑建兰(本人妻子,因参入公司经营,插手管理,协同医院非法拘禁,将我的公司股权转给廖焕然发生矛盾,现分居,因无钱交诉讼费,离婚)于2015年1月11日晚23时10分,指使女婿石爽等五人在大东关42号老家撬开我居住的防盗门,将我拳打脚踢(附2月2日市中心医院检查为多处软组织受伤),曾都医院120车带来三人和绳子将我手脚捆绑(手机被郑建兰抢走无法报警)强行拖到曾都医院精神病科,捆在病床上强行打针(现造成眼角膜疼痛,视力减退),当晚11时55分医生进行检查四十多项,都正常和无问题,特别是神经系统检查五项,四项正常,一项未见(附检查结果)。元月13日,医生李彪、杨勇察房时找我谈话说:“我知道你没病,在医院好好休息,过四天就回去”。就这样,以患急性应激性精神病为由强行打针,对我的全身疼痛软组织损伤没医治,限制人身自由,关在精神科病房并锁门非法拘禁12天。元月21日出院后被郑建兰锁在家中10天,到2月1日才允许我出门。曾都医院诊断我患急性应激性精神病无医疗检验设备、无定性依据,精神病患者杀人不负刑事责任,我可以到曾都医院去杀医生、护士,我就可以践踏生命。因为我是健康人,受法律保护,不做道德败坏的无知事情,郑建兰、石爽等人对我实行家庭暴力,曾都医院配合强行关人,医院领导对医生过错和医院职工郑建兰伙同女婿石爽实施家庭暴力不批评教育追究责任,医方不重视,误诊精神病假患者到医院来杀李彪、杨勇就不负刑事责任,院方对此事要承担责任。上门赔礼道歉,纯洁医疗队伍,赔偿损失,恢复患者名誉。
二、随州市工商局办理安得公司企业法人变更,构成程序违法。
1、2015年元月7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是郑建兰,朱晓武在被逼迫的情况下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企业法人朱晓武根本不同意变更企业法人到廖焕然、廖家军,因朱晓武不欠廖家父子资金,廖家父子没有拿一文钱,怎么来以5900多万转入。
2、2015年1月11日——22日朱晓武在曾都医院精神病科被非法拘禁,在此期间内没有本人委托,没有召开股东会,还在1月13在公司办公室(2014年11月15日公司停产停业被廖霸占,哪来的办公室?)我的55%股份、郑建兰45股份,股东二人我未安排召开股东会,分明是假材料。
3、2015年月20日,法人变更到郑健兰55%、朱晓武45%,我为什么要将注册资金1000万的55%转给郑健兰10%、朱贤伟45%,明确的说,她们想抢走我的股权已构成侵占,我与廖家军、廖焕然签订的股权转让没有给郑建兰、朱贤伟签订股权转让,那就直接变更到廖焕然就行了,为什么要绕弯子。
4、变更企业法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企业法人规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施行。
曾都医院在2015年元月11日至22日对我已患急性应激性精神病损伤我的名誉权,配合郑建兰实施家庭暴力,非法拘禁12天构成犯罪。
随州市工商局变更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程序违法,曾都医院、随州市工商局侵犯了我的合法权力,应将企业法人登记变更到我朱晓武的名下,二家的侵权行为理应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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