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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市纪委、监察局督促相关部门对2014年以来发现的的 “不作为、慢作为”突出问题进行了处理,现将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一、王群,随州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开发部主任。2014年5月30日下午4点左右,编钟大道南段原中石油加油站拆卸油罐过程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直接原因是施工方违规操作,间接原因是随州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有关人员监管不力。2014年9月,随州市国土资源局给予王群行政警告处分。
二、孙佰俊,广水市马坪镇工会副主席兼镇财经所所长。2009年7月至2013年9月,该同志因工作失职,监管不力,导致财经所职工杨某多次以个人名义私存大额公款。2014年7月,广水市纪委给予孙佰俊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三、谢万鹏,曾都区人民法院机关党总支副书记。该同志违反审判纪律有关规定,造成法院裁定文书未送达到相关部门,导致被查封的财产流失。2014年8月,曾都区人民法院给予谢万鹏行政记过处分。
四、刘家兴,随州农商银行开发区支行副行长兼淅河支行行长;刘超,随州农商银行柳林支行委派会计。以上两同志在洪山支行工作期间,违规将个人账户作为单位费用过渡账户使用。2014年11月,随州农商银行给予刘家兴、刘超警告处分。
五、黄高拥,随县新街镇计生办工作人员。该同志违反工作纪律,为群众提供不实证明,造成不良影响。2014年8月,随县新街镇纪委给予黄高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六、卢兵,随州高新区国土分局党支部副书记。该同志在兼任淅河国土所所长期间,没有认真履行相关职责,致使辖区内部分用地被改变用地性质的违法行为未被巡查,造成损失130万元。2014年10月,随州市国土资源局给予卢兵行政记过处分。
七、张骞,随州市城管执法局四分局中队长。2013年12月,因该同志工作失职,致使望城岗村出现乱搭乱建行为。2014年9月,随州市城管执法局给予张骞行政警告处分。
八、陈洋,随县工商局均川工商所原所长。该同志作为负有监管责任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对辖区某无证无照木材加工厂未及时取缔,对该厂发生锅炉爆炸负有查处不力的责任。2014年1月,随州市工商局给予陈洋行政撤职处分。
九、刘毅,广水市应山房产评估管理所职工。2011年11月至2012年4月,该同志在从事报批发证工作期间,伙同他人为私自受理的申请办证户违规打印房屋产权证,给国家造成税费损失。2014年5月,广水市纪委给予刘毅开除党籍处分。
十、魏登泽,随县均川镇红石垭村支部委员、会计。该同志工作失职,导致该村有15人顶名虚增粮补面积281.8亩,多领粮补资金45230.88元。2014年7月,随县均川镇纪委给予魏登泽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十一、周德胜,广水市骆店乡团结村副主任、计生专干。由于该同志失职,没有变更该村村民迁出信息,严重影响全乡计划生育工作。2014年10月,广水市骆店乡纪委给予周德胜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十二、刘海涛,曾都区洛阳镇金鸡岭村支部委员。2014年5月30日,洛阳供电所电工与该村村民发生冲突,该同志作为分管综治的村干部,不接电话,不及时制止、协调处理,导致电工受轻伤。2014年7月,曾都区洛阳镇纪委给予刘海涛党内警告处分。
十三、李保生,广水市李店镇姚店村党支部书记。该同志将以修路为名申请到的炸药交给碎石厂老板修路,但该老板没有用于修路而是用来炸石头,导致碎石厂通往四方山水库的道路被毁,该同志监管不到位,工作失职,应负主要领导责任。2014年11月,广水市李店镇纪委给予李保生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不作为、慢作为”行为严重影响党群关系、干群关系,严重损害发展环境。近日,市纪委、监察局转发了《市环境办关于对“不作为、慢作为”等问题进行监督检查的实施方案》,向“不作为、慢作为”行为“亮剑”。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 《实施方案》,切实加强对行政审批、窗口服务、一线管理和执法行为的监管,促进转变工作作风,认真履行职责,规范行政行为,提高服务水平,努力营造敢于担当、奋发有为、廉洁高效的干事创业环境。纪检监察机关将保持查处高压态势,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同时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也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
中共随州市纪委随州市监察局
2015年4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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