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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执行人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计委)申请执行对被执行人随州市曾都区皇家食府大酒店(以下简称皇家食府酒店)作出的(随)卫计(公)罚字(2014)G201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经审查,2013年11月20日随州市卫生监督局(以下简称市卫生监督局)在日常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皇家食府酒店自2013年11月18日开始经营一直未取得卫生许可证,遂于同日向该酒店下达随卫监字(2013)第369号办证通知。
2013年12月4日经检查发现仍未取得该年度卫生许可证,同时还存在从业人员无健康证、无空气质量监测报告的情形,遂提出监督意见,要求整改。该事实有当日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及2013年12月9日对负责人谌东升询问笔录加以固定。2014年4月18日,经再次现场检查发现上述监督意见仍未整改。因皇家食府酒店未纠正违法行为,已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卫生监督局经上报市卫计委批准,市卫计委于2014年5月13日对皇家食府酒店作出(2014)年G20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同日送达。内容为:1、责令七日内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9000元。在告知的期限内皇家食府酒店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市卫计委认为,皇家食府酒店从事餐饮服务未办理卫生许可证的行为,已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于2014年5月19日对皇家食府酒店作出了(随)卫计(公)罚字(2014)G2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同日送达。内容为:1、责令七日内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9000元。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在法定期限内皇家食府酒店既未申请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经市卫计委2014年8月28日催告后,皇家食府酒店仍未履行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市卫计委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皇家食府酒店从事餐饮服务未办理卫生许可证的事实客观存在。申请执行人市卫计委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是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随)卫计(公)罚字(2014)G2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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