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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没有任何生产、改装资质的情况下,随州男子何某与襄阳一专用汽车公司签订合同,租赁其公司的生产车间用于生产、改装水罐车及其他专用汽车,然后盗用武汉一家授权改装厂的注册商标销售。 经查,2010年3月至2012年4月,何某伙同汪某等人生产、改装车辆55辆,销售金额达1599.54万元。
昨日,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何某等6人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获1至1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专用汽车销售金额近1600万元
昨日,天下着蒙蒙细雨,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的旁听席上坐着多名被告人的家属,个个表情凝重。
上午9时整,法官宣布开庭。何某等6人被带进法庭,坐成一排。
据调查,2010年2月,贵州一家单位招标购买一辆水罐车,贵州中标公司随后将该业务介绍给随州一专用汽车公司业务员龚某,龚某又介绍给何某。何某以随州公司名义与中标公司接洽。同月,贵州中标公司派员来随州考察,何某从外地调来一辆崭新的车冒充自己的产品,骗取对方以随州公司名义签下合同。
当年4月,贵州方接车时,发现该车有质量问题,经权威部门鉴定,该车涉嫌使用假冒注册商标,属不合格产品,贵州方随后报警。随后,贵州和随县公安部门立案调查。
随着调查深入,案情逐渐清晰。原来,2009年12月,何某注册成立了一家专用汽车工贸有限公司,任法定代表人。2010年4月,何某与襄阳一专用汽车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在没有任何资质的情况下,雇请工人租赁襄阳公司的生产车间用于生产、改装水罐车及其他专用汽车,并盗用武汉一家授权改装厂的注册商标销售。而随州公司、武汉公司的汪某、徐某、陈某、龚某、宋某5名业务员则负责向全国推销。
2013年5月14日,公安机关在襄阳市将被告人何某、陈某抓获,随后龚某等人纷纷落网或投案。
经查,2010年3月至2012年4月,被告人何某伙同被告人汪某、徐某、陈某、龚某等人向云南、辽宁、四川、河北、江苏、山东、广东、福建等地销售假冒武汉一汽车厂“云鹤”牌整车出厂合格证及无整车出厂合格证的专用车共计55辆,销售金额1599.54万元。
此外,何某等6人盗用别人商标,销售假冒武汉一汽车厂“云鹤”牌整车出厂合格证的车辆17辆,销售金额791.48万元,其行为同时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法院一审判决主犯获刑15年罚金800万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在未取得生产、经营许可及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的情况下,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大量生产、销售未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性认证(即3C认证)的产品,其还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将非法生产的专用车冒用他人商标予以销售,同时伙同被告人龚某购买明知是假冒他人商标的不合格专用车进行销售,被告人何某累计生产、销售金额高达1599.54万元,其行为同时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被告人宋某明知被告人何某没有生产专用车的资质及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却未经商标所有权人许可而私自将有“云鹤”标识的合格证卖给何某,并按照何某的要求在合格证上打印信息参数,为何某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不合格专用车创造了条件,销售金额累计高达461.30万元,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被告人徐某、汪某、陈某明知被告人何某生产的专用车未取得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及未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性认证,且使用的具有商标标识的整车出厂合格证亦未经商标所有权人许可而属冒用,但为获取高额利润仍然伙同被告人何某进行销售,均同时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销售伪劣产品罪。
依照法律规定,行为人的行为同时构成知识产权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故何某、宋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徐某、汪某、陈某、龚某的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因此,法院判决,被告人何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800万元。被告人宋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30万元。被告人徐某、汪某、陈某、龚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至10年,并处罚金20到125万元。
宣判结束后,何某、宋某、徐某、汪某、陈某等5人当庭表示上诉。
侵权案件时有发生知识产权亟需保护
专用汽车制造是随州的支柱产业,此案涉及专汽产业质量和知识产权保护,对产业的发展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昨日,庭审结束后,市中级法院针对此案召开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座谈会,江南专汽、厦工楚胜、合力专汽等公司代表参加了座谈会。
各家专汽公司负责人表示,目前随州专汽行业存在无序竞争的状态,亟需加大对知识产权的开发和保护。
市中院院长董伟威介绍,随州是中国专用汽车之都,专汽产业是随州的支柱产业之一,但目前对知识产权的开发和保护力度不够,存在无序竞争的状态。法院针对此案开座谈会,就是发挥审判作用,树立标杆,对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构成威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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