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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郊那地方的婚姻登记处有点不作为”一帖的 回 复
网友“LYJ780828”:
你好!
你在随网发帖“南郊那地方的婚姻登记处有点不作为”一帖,我处现就此帖答复如下: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六章第四十八条规定,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是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5)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6)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7)当事人持有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经调查,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时双方符合离婚登记条件。至于所说结婚证与身份证户口本年龄不一致就给办离婚,《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并未明文规定结婚证上的年龄与身份证上的年龄必须一致才能办理离婚(注:该网友结婚证是在2004年领取,10年前是手工填写,可能存在误差),工作人员从结婚证上的照片和姓名认定双方是合法夫妻关系,只有合法夫妻才能办理离婚手续。
另外婚姻登记机关是遵循婚姻自由、尊重当事人意愿办理婚姻登记的,所以借此机会温馨提醒:各位夫妻当事人,双方在离婚前须保持冷静思考成熟后再办理离婚手续,不要因一时的冲动而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曾都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2014.1.28
半小时前 审核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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