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谁才更应该向对方家属索赔? -----沈阳被杀城管申凯父亲仍会向夏俊峰家索赔带给我的思考! 汪华斌 昨天一位公安局的朋友告诉我,说辽宁省沈阳市个体商贩夏俊峰虽然已经被执行死刑;但被其刺死的城管队员申凯的父亲依然坚持要向夏家提出民事赔偿诉求。他说申凯被夏俊峰刺死后,沈阳当地给予他们家90万元的补偿;比我们公安战士与犯罪分子搏斗牺牲的补偿高多了。更为重要的是说当地政府已经表示将在夏案了结后,兑现给申凯的烈士待遇。他说由于这个案件的当事人全部不在了,所以才造成很多人不是对死去的城管同情;而是对刺死城管的小贩夏俊峰同情;因为善良的人都会想到这肯定是激化矛盾的犯罪,所以这个案件还是在老 百姓心中是个谜。也就是说虽然城管家属说法律是公正的,但小贩的家属却说法律也有迷惘的时候;因为现在是虽然没有证据城管违法,但同样也没有证据证明城管没有违法。如果真的是城管违法在先,那么城管就是犯罪分子的制造者。现在犯罪分子已经被正法,难道犯罪分子的家属就不能向其制造者的家属索赔吗? 我想事实也的确如此,因为公安战士是直接与犯罪分子打交道;即使没有定罪,但也是犯罪嫌疑人。所以公安战士牺牲肯定是烈士,因为他们相互就可能是拼命的行为。然而城管却不一样,他们打交道的是公民;充其量也只是违法的公民,因为这些人还没有达到犯罪的阶段。这时候如果拉一把,则人民内部矛盾就很容易解决;然而如果我们的城管不拉反而用暴力推,这矛盾激化成敌对;这是谁的错,肯定不是小贩的错;因为小贩根本就没有准备自己成为犯罪分子。可当城管将你当成犯罪分子,你还能对城管客气吗?我就听见很多小贩私下说,既然你不给我活路,那我就只能拼命了。同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我们有什么资格夺取别人活命的路;难道是我们主动叫人家与我们拼命吗?最后我们为落下个‘烈士’而为家属创造未来吗? 在这里我想起了毛泽东说的两类矛盾的理论,的确很多人民内部矛盾被我们推向敌对的矛盾;本来我们社会没有这么多犯罪分子,就因为这些人制造出很多新的犯罪分子。就如同一位下岗朋友对我说,当年下岗如果象今天这么就业艰难的话;估计中国社会8000多万的下岗人员中不少人要成为犯罪分子,因为他们肯定会回原单位与单位负责人拼命;最后单位负责人死了成为了烈士,而这些下岗人员肯定是犯罪分子。可就是没有人问,究竟是谁制造了这些下岗人员成为犯罪分子;难道账只能算在下岗人员的头上,而这些单位负责人就没有责任吗?因为是他们的打击报复造成这些人下岗,这难道还不是制造犯罪分子吗?如果真的是公平与公开,我们社会的下岗人员还能对下岗耿耿于怀吗?同样如果真的是城管文明执法而且还是‘打不还手与骂不还口’的话,我们的小贩难道真的疯了要杀人吗?正因为如此,所以我们在对最近很多案件的审判表示好感时却质疑这个案件;因为这个案件的确有太多的遐想,这就是难说公平与正义的地方。 我们并不是赞成犯罪,我们只是说要善待我们社会的弱势群体;这些人在没有社会资源的情况下而自谋出路,他们应该才是我们社会最高尚的人。即使他们有违法行为,我们也应该是以关怀为主;如果全社会给他们温暖,他们能成为犯罪分子吗?这也是我们社会虽然下岗8000多万人,但却没有造成社会动荡的原因;因为这些弱势群体绝大部分都是善良的人,他们根本没有与权力者争斗的勇气。正因为如此,如果说我们社会的小贩有故意杀死城管的打算;起码我是怀疑的,因为再大的仇恨也没有到拼命的地步。既然我们的城管能将小贩逼到拼命的阶段,说明这矛盾激化到了什么地步。正是基于是城管自己制造的犯罪分子,难道还有逃避自己的责任而向制造的产品要求索赔地吗?倒是这犯罪分子的家属的确应该向城管家属索赔,因为是他们将自己的善良的亲人制造成犯罪分子了;既然我们没有社会赔偿,那么只有向制造者赔偿,这应该是合情合理地呀。 我们通过网络了解到夏俊峰的妻子张晶一直在为夏俊峰奔走,且得到了社会的多方援助;对此城管的家属颇为不忿,表示要向张晶提出民事赔偿。虽然也有网友提及夏家为何未积极争取死者家属谅解与和解?对此我们看到张晶在一审时已做过这样的努力,到被害人家里争取谅解并愿意赔偿;社会热心人士也表示愿意筹款赔偿。但两名城管当时就被政府认定为烈士,赔偿这扇门已经关掉;有政府方的积极肯定,死者方面很难来和夏家一方达成赔偿与和解。现在困难的不是城管的家属,倒是小贩的家境困难;正因为如此,小贩家属也应该有权力向制造这惨案的制造者索赔;因为自己的亲人并不是天生的犯罪分子呀,他是不是被逼成犯罪分子的还真的不好说;难道现在他的家属惨不忍睹就不应该有人负责吗?更何况城管家得到政府补偿和社会捐款,而且成为烈士后其父母亲与孩子由政府包养;而小贩家则一贫如洗,而且没有生活来源。现在是有钱的向没有钱的索赔,这同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家属咋差别这么大呢?难道对这弱者就不应该有法律保护吗?究竟谁才更应该向对方家属索赔,看来这真的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