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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违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依法查处的行政执法行为。它是维护劳资双方合法权益,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有效保障。
近年来,随着非公有制企业的不断壮大与发展,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也面临的诸多的困难和问题。
一、缺乏社会的广泛认同,是影响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的关键。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本质是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但由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利益不同,用人单位的目的是营利,而劳动者的目的是生存;在规避风险方面,双方存在非常大的不平等,很多情况下,劳动者所面临的风险要远远大于企业,规避风险的能力又远远低于用人单位。同时,现实生活中就业矛盾十分突出,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便成为当前的突出问题。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用人单位效益、上缴利税、安置就业方面,不论是各级政府还是社会群众,首当其冲会将用人单位效益、上缴利税、安置就业放在第一位,而忽略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无奈迁就企业特别是招商引资企业,往往以牺牲劳动者利益,违心压制劳动保障监察执法。
二、劳动保障监察对象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抵触情绪大,使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常常处于尴尬局面。
目前,一些用人单位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只顾生产和经济效益,不重视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等劳动保障法规政策置若罔闻,存在短期行为,将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放在首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不愿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致使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行为时有发生。劳动保障监察对象普遍具有法不责众的心理,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存在抵触情绪,往往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事项或置之不理,或到处找关系托人说情,或以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扰乱经营投资环境为借口,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不予积极配合,使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常常处于尴尬局面。
三、劳动者自我维权意识不强,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为制造了障碍。
从现实生活中来看,现阶段劳动力市场是资本市场,在经济比较落后的地区,劳动力市场更是供大于求。面对目前就业难的形势,大部分劳动者为了维持生活,尽管企业用工部分违背了劳动保障政策条款,劳动者也只能做出无奈的选择,对用人单位的不合理条件只能忍气吞声,认为找份工作不容易,放弃自己应有的权益,对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给工资凭证,不缴纳社保费,延长工作时间,增大劳动强度,能忍则忍,在出现拖欠工资时还不知道向老板索要欠据。部分劳动者文化程度低,根本没有自我保护意识,甚至不知道老板的姓名,连自己给谁打工都不知道。还有的劳动者连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都不知道,就是知道老板欺骗也不知道怎么办。更多的劳动者不注重收集书面证据资料,往往只是凭自己的蛮道理讨要自己的权益,而作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部门必须注重书面证据资料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有一些劳动者为了自身的生存利益,不敢得罪老板,不出具证据资料或出具虚假证据资料包庇老板,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为制造了障碍。
四、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不健全,制约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不健全,人员不足,经费短缺,交通通讯工具缺乏,严重影响着劳动监察工作的办事效率。从编制部门文件看,各地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设置很到位。但是,机构规格低、人员偏少,已适应不了日益繁重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这一问题已成为多年来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的共同呼声。
五、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缺少强制措施,客观上纵容了企业违法。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主要法律依据是《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它虽然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提供了有效的依据,但力度、强度已不能适应现在变化中的劳动环境,其执法力度和强度远远不能与公检法等部门相提并论,即使与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监察执法相比也还相差很大。劳动监察执法中,没有查封物品、冻结账户、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等强制措施。对拖欠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现象,劳动监察部门只能处罚,对企业负责人死拖硬赖就是不还工钱、不缴保险,有的转移隐匿财产,逃避处罚,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于申请法院执行程序复杂、执行期过长,且在企业普遍都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可能一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处罚只能是一纸空文,而劳动者赢的有可能只是一场空头官司,长此以往客观上就纵容了用人单位违法。
最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人社厅、省公安厅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意见》,明确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为:拖欠或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劳动报酬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涉及贫困县(市)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报酬且数额在5千元以上;拒不支付10名及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的,贫困县(市)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报酬累计3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应当认定为触犯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可定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
随州的工业环境一直来就存在很大的弊端,劳动者权益受到企业侵害的现象基本是种潜规则。以上这些新出台的规定明确细化了处罚依据,可面多年来形成的一种县官不如现管的社会环境,这些条例到底是否可以成为执法中的尚方宝剑,劳动监察部门又能否挺起腰杆子为老百姓做点实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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