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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基层干部腐败的土壤(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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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5 12:52: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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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6个聚焦三农的中央一号文件和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无可置疑地表明了三农问题对于中国的重要性。然而,近些年来出台的一系列围绕三农问题的重要政策,如“反哺”、林权制改革、土地流转等,都没有触及到问题的关键,即农村土地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被虚拟化的行为主体        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土地,土地问题的核心是所有制。要深化农村改革,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完成本世纪中叶实现初步现代化的目标,就不能也无法回避农地的所有制问题。
  马克思和恩格斯曾经指出,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不能去剥夺农民,只能通过示范和提供社会帮助,把农民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生产和占有。根据这一思想,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后,联共(布)中央决定推行农业集体化。1918年,前苏联颁布了《土地社会主义化》法令;1923年,列宁发表《论合作制》,具体规定了改造小农经济的途径。到1934年,全国参加农业合作组织的农户已达71.4%,苏联宣布基本实现农业集体化。在缺乏历史经验借鉴的情况下,苏联的农业集体化走了很多弯路,导致农业总产值下降了23%,其中牲畜存栏数减少了50%。
  参照前苏联的做法,中国从1953年开始农业合作化运动,从此,我国农村土地被确定为集体所有制,并相继被写入了历届宪法和后来制定的《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物权法》,一直沿用至今。
  不难理解,确定农地的集体所有制,是党的领导者在前苏联的影响下,满怀对社会主义公有制美好前景的憧憬,对马克思主义所有权观点的教条式运用。这一特定历史时期的特殊产物,在理论上存在严重缺陷。
    首先,导致农地所有权主体不明确,产权虚化。“农民集体”不是法律上的“组织”,而是一个抽象的、没有法律人格意义的集合,它是传统公有制理论的政治表述,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行为主体。这种没有具体组织形态和法律人格化的“农民集体”,根本无法享受和维护土地所有者的权利。
  其次,造成了农业劳动力与主要生产资料的分离。如果生产力不能和生产资料紧密结合,必然导致生产效率低下。这一弊端在中国农业合作化后期,尤其是在人民公社阶段,已经充分显现,给中国农业造成的后果是灾难性的。改革开放以后建立在集体所有制基础之上的家庭联产承包,虽然解决了中国人的吃饭和中国农民的温饱问题,但这种生产方式可以发挥的空间已到极限,以土地经营权流转为标志的农村深化改革,将因为农地所有制问题增加更多的不确定因素。集体所有制:农村问题的制度根源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贫困状况有很大改变,但是,农村突发性群体事件却逐年上升。中国社科院于建嵘教授的研究表明,近5年来,每年发生的农地冲突约占农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65%左右,许多政府官员也公开承认土地问题是诱发农村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因素。集体所有制使农地问题成为了农民担心、政府揪心、法院闹心的老大难,是发生在农村的几乎所有重大问题的制度根源。
  集体所有制为地方政府和官员的权力寻租大开方便之门。因为所有权主体不明确,长期以来,名义上的集体所有制成为实际上的地方政府所有制。致使农村土地被各级政府不断以各种名目低价征用,土地财政成为政府提升政绩的捷径和官员腐败的沃土。面对横征暴敛,农民既没有主张土地所有者权利的法律身份,也没有维护这种虚拟权利的动力。在强势的公权力面前,个别奋起抗争的农民很难得到受到同样剥夺的其他人的有效支持,但是一旦形成集体抗争,极易发生危及社会稳定的群体事件。2007年年末,黑龙江富锦市72个村的4万农民和陕西省大荔县、华阴市、潼关县76个村的约7万农民,曾在互联网发表公告,宣布收回土地所有权,摒弃集体所有制。
  集体所有制进一步加剧了城乡差别。据国土资源部公布的数据,从2003年至2007年4年间,我国耕地减少1.24亿亩。用极低的价格从农民手中征得土地,再转手以十几倍、几十倍甚至上百倍的价格卖出,其结果一是造就了数千万务农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的“三无”失地农民大军;二是造就了极少数一夜暴富的地产大亨和贪官污吏。调查表明,超过一半的失地农民生活十分困难。如果说上个世纪50年代的农业合作化是国家对农民的第一次剥夺,那么改革开放以来的大规模征用农地,是对农民的第二次剥夺。而剥夺所以能顺利实施,根源就是“集体所有制”。
  集体所有制成为制约现代化大农业的瓶颈。中国农业的根本出路是发展以规模化、专业化为特征的现代化大农业,大规模的农田基本建设、战略性的科技投入、专业化的生产组织,都需要有与之相适应的、产权明确的土地所有制作为支撑。2002年3月1日起实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赋予了农民30年不变、可以流转、继承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由县以上政府发给“土地经营承包权证书”。这些规定,已经朝着重建农地个人所有制迈出了重要一步。但经营权和使用权毕竟不是所有权,法律也不可能规定发包方绝对不得收回或调整承包方案,从而留下了一个行政运作空间。何况政府不是农地所有者,不具备发包人资格,由政府向土地所有权者发放“经营承包权证书”,本身就构成了法律层面的悖论。一网友在《天涯社区》发表文章,介绍他返乡承包土地规模经营致富的经验,令很多网友羡慕。但这位网友告诫大家:千万别租农民的地,有风险。他租的是当地劳改农场的地,是国有土地。
  深化农村改革必须越过农地所有制的鸿沟。如果说推行家庭联产承包的第一轮农村改革是一项过渡性措施,那么以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为标志的第二轮农村改革,无疑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其重要意义在于农村改革已经逼近了问题的核心。我们距此似乎只有一步之遥,但所有权流转和经营权流转却有着本质的区别。应该清醒认识到,只有使包括土地在内的农业生产资料进入市场,实现农业投资主体和所有制多元化,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农业市场经济。我们深知迈出这一步将是何等艰难,但既然无法回避,就勇敢地向前走吧。重建农村土地私有制,推动农村经济长久繁荣         2005年,温家宝总理在“两会”结束后答记者问时说了这样一句话:“农民对土地的经营、生产自主权长期不变,也就是永远不变。”
  其实,农民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长期不变,永远不变,已经包含了农地私有的成分。当建立在土地集体所有基础之上的承包制无法容纳日益发展的农业生产力时,变革现有生产关系也就成为了深化农村改革的唯一选择。重建农村土地的个人所有制,使土地经营者成为土地所有者,在此基础上实现农村土地所有制的多元化,建立归属明确的现代产权制度,推动中国农业经济长期繁荣,应该成为我们必须坚持的发展道路。
  数十年来,农地所有制问题始终与姓“社”还是姓“资”联系在一起。让所有制必须去对应某一种意识形态和政治概念,不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生产关系要适应生产力、上层建筑要适应经济基础的经典理论,更违背了与时俱进的科学发展观。早在1992年,邓小平针对“姓资姓社”的争论,就明确提出了“三个有利于”标准。抛开“主义”之争,讲“以人为本”,讲发展才是硬道理,才是真正的解放思想。
  有学者多次讲到,“中国的土地所有制制度,不是由政府或者党的部门制定政策的问题,而是中国宪法所规定的。中国的土地制度不存在私有制的问题”。事实上,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宪法作了多次重大修订,每次修订都是执政党带领全国人民探索中国发展方向和发展道路的经验总结。如果现行宪法和法律制约了农村改革和发展,那么,需要修改的只能是宪法和法律,而绝不能放弃改革。
  农村土地是最大宗的生产资料,农村土地所有制的变革对于中国的经济和政治会产生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巨大震动,需要在建立和完善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的同时,积极探索和稳步推进这项事业。但是,中国农村土地的所有制,是由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经济规律决定的。中国共产党要代表先进的生产力和先进的生产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要解放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这才是问题的基本面。
  最困难的事情往往是最重要的事情。只要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坚持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根本方向,中国农村土地所有制问题一定能在理论和实践上取得本质性突破。
发表于 2015-1-15 14:00:5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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