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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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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31 10:29: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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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随视看天下 于 2014-12-31 09:33 编辑

随州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能力,拓宽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以下简称提取还贷),是指已办理商业性住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正常还款满一年以上,可从其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以下简称缴存账户)中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
    第三条  提取方式:职工可每年提取一次缴存帐户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以下简称按年提取还贷);也可以提取缴存帐户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剩余本金,一次性结清商业性住房贷款(以下简称结清提取还贷)。
    第四条  提取额度: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额不得超过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的70%,且不得超过职工上年度偿还贷款本息总额;结清提取还贷额不得超过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的70%,且不得超过贷款剩余本金。
    第五条  提取主体及顺序:提取主体为职工本人及配偶。提取第一顺序为职工本人,配偶作为第二顺序。当第一顺序的缴存额不足偿还贷款时,将自动转为第二顺序的缴存账户提取。
    第六条  申请提取还贷时,提取人应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一)提取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二)提取人本人银行卡(存折);(三)同时提取配偶缴存帐户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婚姻证明及配偶的银行卡(存折);(四)房产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存量房买卖合同》(第二次提取时不需提供);(五)商业银行《借款合同》(第二次提取时不需提供);(六)加盖贷款银行印章的近三个月《银行扣款明细》;(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提取还贷办理程序:办理提取还贷手续,夫妻双方视个人缴存余额、年缴存额、年还款额等情况决定提取单方或双方公积金。(一)提取人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办事处提出申请;(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办事处审核提取人提供的材料,符合条件的办理手续,提取资金划转到提取人本人账户内。
    第八条  提取人同时有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本息。提取人有多笔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只能选择其中一笔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直至还清后另一笔方可继续提取还贷。
    第九条  已办理结清提取还贷的职工不得再次以本笔贷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条  职工商贷购房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照《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发表日期:2014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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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12 15:33:5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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