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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是哪些人把黑手伸向了财政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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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8 15:05: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湖北–随州 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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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大家都来当一回警察
                           八一八以下哪些村哪些人曾经是网络热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14年3月至2014年9月,随县审计局对随县住建局2011-2013年度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资金情况进行了审计调查,重点抽查了14个乡镇,走访40多个村,调查500多户。经过几个月的奋战审计战士们查出了一部分问题,据公告显示专项资金被挪用截留在随县某些乡镇居然成了普遍现象,一些村官生财有道贪污了专项资金尽然还美曰其名用在了工作上。在公布的数据中虽然没有显示挪用人的名字,但是根据乡镇名和村名我们也能猜测到是大致哪些人,只要是经常上随论的网络基层上对这些镇村不会陌生,甚至有些村有些人都是随州的论坛的名人热点。——到底是哪些人把黑手伸向了财政专项资金?我想还是留给老朋友们来回答。




现将审计结果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自2011年中央开展农村危房改造惠农工程以来,省住建厅下达5批共4964户中央农村危房改造任务,中央惠农补助资金共34980000元。其中2011年农村危房改造补助1503户,资金9020000元,2012年农村危房改造补助2645户,资金19840000元,2013年农村危房改造补助816户,资金6120000元。农村危房改造申请对象必须符合“住房最危险、经济最困难”的认定要求,由村民个人向村委会申请,经村民代表评议、公示无疑后上报镇政府城建办入户调查核实,并盖章签字,做到一户一档,并留存照片做依据,符合条件的农户由镇政府城建办签署初审意见后上报县住建局审批。审核通过的农户补助资金,由各镇财政所直接以存折或存单的形式发放。

(二)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

2011年9月29日,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鄂财建发[2011]166号《关于下达2011年第二批中央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补助资金的通知》文件下达,随县2011年中央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补助资金9020000元,用于完成1503户危房改造任务。

2012年1月5日,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鄂财建发[2012]3号《关于下达2012年第一批中央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补助资金的通知》文件下达,随县2012年第一批中央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补助资金3580000元,用于完成597户危房改造任务。

2012年9月23日,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鄂财建发[2012]197号《关于下达2012年第二批中央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补助资金的通知》文件下达,随县2012年第二批中央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补助资金12510000元。其中:第一批危房改造任务后续补助资金900000元,新增安排1548户危房改造任务,补助资金11610000元。

2012年12月31日,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鄂财建发[2012]331号《关于下达2012年第三批中央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补助资金的通知》文件下达,随县2012年第三批中央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补助资金3750000元,用于完成500户危房改造任务。

2013年3月26日,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鄂财建发[2013]43号《关于下达2013年第一批中央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补助资金的通知》文件下达,随县2013年第一批中央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补助资金6120000元,用于完成816户危房改造任务。

审计结果表明:随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非常重视中央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工作情况。由随县住建局具体负责协调和处理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过程中的工作,县各镇政府及城建办全面负责项目建设期间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保障了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在程序上逐步规范,留存照片做为审批依据,各地补助资金由镇财政直接到户,均以存折或存单的形式发放。镇城建办在危房改造工程质量上进行管理和控制,镇财政所对专项资金,坚持实行“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账核算”,基本确保了专项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基本执行了农村危改政策,改善了部分贫困家庭居住条件。但审计发现,随县住建局2011-2013年度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资金情况存在挤占、挪用、滞拨、虚报冒领等需要纠正和改进的问题。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挤占、挪用、调节使用专项资金3637500元

1、随县2012年第三批中央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补助资金3292500元,用于随南公路沿线“洁美家园”和村庄环境建设整治,完成洪山镇、三里岗镇安居镇、环潭镇共439户危房改造任务,其中:洪山镇危房改造指标150户,补助资金共1125000元。其中:用于农户实际改造补助21户,涉及补助资金157500元,用于调节村庄整治的资金涉及129户,补助资金967500元。其中:许家冲60户,补助资金450000元;黄龙寺20户,补助资金150000元;火焰套11户,82500元;裴家岩4户,补助资金30000元;桂花园2户,补助资金15000元;温泉村20户,补助资金150000元;寺山村10户,补助资金75000元;三神庙村2户,补助资金15000元;

三里岗镇危房改造指标150户,补助资金共1125000元。其中:吉祥寺村35户,贾家湾25户,杨家棚25户,许家河10户,居委会10户,刘店村35户,八一桥3户,黄家河村、古庙村、栗树嘴村、车佛村、伏岭村、尚桥村、何店村各1户用于随南公路沿线“洁美家园”和村庄环境建设整治;

安居镇危房改造指标80户,补助资金共600000元。其中:和睦村20户,范家岗村7户,黄家寨村3户,王楼村6户、车岗村6户,王家沙湾村18户,张家井湾5户,徐家嘴村6户,肖店村5户,姜棚村3户,安南山村1户用于环境卫生大整治,生活垃圾大清运,垃圾设施大建设,村庄庭院大绿化建设;

环潭镇危房改造指标80户,补助资金共600000元。其中:柏树湾村危改补助资金300000元,用于公共厕所建设、垃圾池建设、整修下水道等;九里岗村危改补助资金60000元,用于环境整治、房屋刷白等;万家河村危改补助资金37500元,用于垃圾池建设、砌放水沟等;龚家湾村危改补助资金60000元,用于306省道环境整治和房屋刷白等;二浪山村危改补助资金60000元,用于垃圾清理和环境整治等;柳林河村危改补助资金82500元,用于整修居民点前下水道、购垃圾桶等。

2、柳林镇危房改造指标52户,补助资金共345000元。其中:金桥村危改农户2011年10户,2012、2013年22户,补助资金225000元;双利村2011年20户,补助资金120000元,用于古城沿线集镇包装项目。

(二)滞拨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175500元

1、万福店农场财政所滞拨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19500元,共计13户,每户1500元;

2、淮河镇财政所滞拨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30000元,共计4户,每户7500元;

3、柳林镇财政所滞拨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15000元,共计2户,每户7500元;

4、均川镇财政所滞拨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111000元,其中:2011年富家棚村1户,每户6000元;2012年第一批龙泉村1户,每户7500元;2012年第二批5户,每户7500元;2013年7户,每户7500元;2012年5户未发全,每户1500元。

(三)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227500元

1、三里岗镇八一桥村熊树春和车佛村胡正稳未改造住房,虚报冒领补助资金每户7500元,共计15000元。

2、洪山镇云林村孙红兵未改造住房,虚报冒领补助资金6000元。

3、草店镇城建办虚报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48000元,共计8户,每户6000元。

4、环潭镇刘庙村赵明国和小东门村龚大贵不符合要求,虚报冒领补助资金每户7500元,共计15000元。

5、安居镇刘家台村危改任务37户,个人领取11户,以新农村建设名义,新建居民楼26套,已入住18户,每户领取补助资金7500元,8户未领取,虚报冒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60000元;刘家畈村新建居民楼13套,已入住8户,每户领取补助资金7500元,5户未领取,虚报冒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37500元,共计97500元。

6、均川镇城建办虚报、冒领农村危房改造资金37500元,共5户,每户7500元。

7、淮河镇西二道河村李红霞申报2次,虚报、冒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7500元。

三、审计处理和整改情况
  对上述问题,审计机关已依法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具体整改情况将由各相关部门分别组织向社会公告。






随县2011-2013年度农村危房改造

专项资金情况的审计结果

(2014年10月23日公告)


发表于 2014-11-28 15:05:30 | 显示全部楼层 IP:–新疆 移动
楼下的不要小看我,我可不是吃素的。高空作业车_高压清洗车_清洗吸污两用车厦工楚胜厂家直销  0722-7059685 1556761000 QQ:282865290
发表于 2014-11-29 21:55:33 | 显示全部楼层 IP:–辽宁–鞍山 中移铁通/(铁东区/铁西区)铁通
 楼主| 发表于 2014-12-9 21:40:01 | 显示全部楼层 IP:–湖北–随州 电信/青年路盖帝大厦2楼顶尖高手网咖
 三、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构成贪污罪受贿罪的情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哪些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解释如下: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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