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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14年7月7日开始在曾都区一家单位上班,签了一年的合同,试用期工资是转正工资的80%。试用期是7月7日至10月7日,10月7日后公司给办理了相关的转正的手续,可以10月份的工资还是按照试用期的工资发的,这个月人事告知还是试用期的工资,到12月1日开始才能按照正式的工资计算,这样搞的我不想做的,可公司还是要求签辞职申请表,在上一个月班才可以走,我觉得公司这样做合同就应该作废了,我有权马上解除劳动合同,即使试用期,3天就可以离职了,希望有懂行的告诉我现在可以依照的法律法规及处理办法,在线等,谢谢! 于 23 分钟前 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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