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资料
- 主题:
- 积分:1650
- 帖子:0
- 金币:
- 精华:
- 关注:
- 粉丝:
|
可类比案例: 甲公司职员张某在工作中负责保管公章,并有权使用公章与他人签订合同。2003年1月张某私自以公司名义,使用公章向乙公司借款二十万元后,携款逃走。
[评议]
笔者认为,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张某与乙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本案中张某实为甲公司职员,并有权使用公章代表甲公司与他人签订合同,而张某则利用这一工作职务的便利,为满足个人私欲,隐瞒真相私自向乙公司借巨款后逃走,虽然张某采取了欺诈的行为,但是作为受害的乙公司在签订借款合同中没有过错,其认为张某是在履行职务,自己是向甲公司借款,而非向张某个人借款,即为善意,其合同安全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该合同应为有效合同,款物由乙公司交付给张某时,即应视为甲公司已取得该笔款物的所有权,张某的行为是侵占本公司公款的行为。因此本案张某的行为侵占的客体是本公司财物所有权,客观上利用了其在公司担任的职务的便利,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甲公司由于对其职员管理的疏忽,亦应承担法律后果,乙公司有权向甲公司索回赔偿。而作为甲公司只能事后有权再向张某索赔。
刘秀云是学校会计身份,借学校学校借资之机会,利用学校的公章、发票向学校老师借资,采用套开发票的手段,给教师的一联是实际钱款,交学校的一联是几块钱的虚假钱款,从而卷走大量借资款,比照上例,刘秀云犯了职务侵占罪,学校应该先赔偿教师钱款,然后再向刘秀云索赔。以前检察院已经判定为职务犯罪,学校已经承担了责任,给被害教师转了发票,承担的本金和利息,这是无法改变的事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