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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立名目多收费工商调解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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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0 11: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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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立名目多收费工商调解化纠纷纠纷,婚纱店,新娘,消法,先生




    近日,随县厉山工商所接到消费者何先生投诉:他与妻子在镇上某婚纱店定下了婚纱拍摄套餐,拍摄结束后,婚纱店工作人员告诉他,还需要加付新娘化妆使用的假睫毛等费用130元。何先生十分不解,化妆师在给新娘上妆推荐使用假睫毛时,并没有提醒收费,并且工作人员在拍摄全程也没有告知何种项目另外收费,因此何先生拒绝支付化妆费。双方无法调解,何先生向工商投诉。
    接到投诉后,工商人员即刻赶往现场,在分别与纠纷双方了解情况之后,执法人员认定该婚纱店的行为违反了新 《消法》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婚纱店化妆人员没有告知何先生使用假睫毛等应当付费,损害了何先生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通过双方调解,何先生无需支付化妆费用,婚纱店老板也表示会加强新 《消法》学习
    拍摄婚纱照本该是件高兴事,却在拍摄之后被告知要支付化妆费用。消费者该不该接受商家的 “温柔一刀”?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发表于 2014-10-10 11:05:21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4-10-12 18:03:4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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