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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曾都区廉政专用账户的通告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曾都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规范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行为,曾都区纪委监察局决定设立曾都区廉政专用账户。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开户银行:工商银行花溪桥支行。
二、廉政专用账户名称:随州市曾都区财政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局。
三 、 廉 政 专 用 账 号 :1805020629250001465—000000002。
四、廉政账户适用的对象为曾都区管理的党员干部。
五、上缴廉政账户的款项为党员干部在社会经济交往和公务活动中,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金 (包括收受的不能退回的有价证券、贵重物品折价款)。
六、对在本通告发布前党员干部已收的上述范围的礼金,要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上缴廉政专用账户;今后党员干部收受上述范围礼金,要在收受后一个月内上缴廉政专用账户。党员干部能够在规定的时间内 (上缴前已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初核调查的除外),主动如数将收受的礼金上缴廉政账户的,纪检监察机关在案件调查时,经核对本人提供的廉政专用账户存储回执单,可以按有关规定不作为问题追究。
七、在办理廉政专用账户存储手续时,银行工作人员为交款人保密。交款人在现金交款单的 “收款单位”栏目中填写 “曾都区纪委”,“交款人”栏目可填实名或化名,“账号”栏 目 中 填 写 1805020629250001465—000000002,“款项来源”栏目填写“廉政款”,以及在相关栏目中填写交款时间、金额。
八、本通告由曾都区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中共随州市曾都区纪委
随州市曾都区监察局
2014年8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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