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管理监狱财务的权力,伙同上司非法套取服刑人的伙食费用供领导赴港澳出差,咸宁监狱一名狱警夏某因受贿、挪用公款及滥用职权罪一审被判刑2年2个月,因其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昨在武汉中院二审开庭受审。 2008年至去年4月,夏某从咸宁监狱财务规划装备科一名科员晋升为科长,负责监狱物资采购。据指控,在此期间,夏某收受多家物资公司的“合作费”1.65万元。2012年7月至去年4月,在监狱领导张某(已另案处理)的指示下,夏某又以虚增备办伙食物资方式,套取国家拨付给服刑人员的伙食费,用于张某等人去港澳出差,致公共财产损失44万余元。此外,2011年3月底,夏某还将监狱方的500万元公款转存至其个人银行账户,次日再将钱及利息还至单位账户,被检方认为构成挪用公款。 夏某一审被汉阳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个月,但其认为量刑过重,提出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