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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说明
2014年6月8日,当事人黄小姐(,《楚天快报》记者)应随州凯昌游览客运有限公司所邀,作为随行记者同往宜昌市兴山县朝天吼漂流景区踩线并作随行报道。
当日下午两时许,当事人与同行队友蒋超(随州康辉旅游社)自行组队,进入景区漂流。漂流之前,当事人严厉按照景区请求,穿戴救生衣、头盔、护膝,并按照工作人员请求在景区内置办并穿上专用漂流布鞋。当两人所乘运皮筏漂至第一个急转弯时,所乘皮筏翻船,将当事人扣至水下。因为翻船
河段水流湍急,加上当事人不会游泳,当事人随即被卷入水流中。在此过程中,同船队友蒋超试图拽住被扣在水底的当事人,不料水流过急且大没有成功。
追随在事变皮筏后漂流的同行队友王先生和黎小姐见后方翻船,多次大声吆喝央求河岸边拿着竹竿的救生员求救,沿岸一救生员在本可施救的情况下回答“先付钱买我的瓢,再救人!”(王、黎亲耳所听,并可作证),该救生员见二人不掏钱买瓢,眼睁睁看着当事人再次被洪流卷走不施救。当事人再次被卷入水流中,并被漂流皮筏多次撞击。见当事人膂力渐渐不支,王先生跳入水中,拖着皮筏千方百计向当事人凑近,后当事人渐渐被冲至水流颠簸区,王用水瓢将皮筏划近随后将当事人拽起,此时距离当事人落水已有五分钟,当事人被水流带行了五百余米,其间还有多个陡坡。
景区工作人员明见当事人(体重105斤,身高1.61米)与同船友蒋超(体重180斤左右,身高1.9米)身高、体重迥异极大,容易构成翻船,却未作出应有的揭示责任。
景区救生员在明可施救的情况下弃当事人于不顾,没有采取任何紧急救助措施,没有尽到正当效劳规模内的安全保证责任,招致当事人受伤。
被救起后,当事人单唯一人沿台阶走上爬上盘山公路,拦停一辆路过游览大巴,达到漂流出口处,在简略荡涤之后,自行到景区医务室中止简略解决。
因当事人疼痛难耐,在当事人的请求下,当日晚八点四十五分,朝天吼景区业务经理覃海将当事人带至宜昌市第一人民医院,送至外科中止医治,并支付审查、药物费用(共计 元)。经诊断,当事人双臂肘部、尾椎、右肩部、手指手背多处软组织受伤(特别尾椎,肿胀损害重大,致当事人无奈正常坐立、躺下),并且所穿戴的衣服、裤子多处破损,专用的漂流布鞋也被水流冲走,不知去处,佩戴的眼镜也损坏无奈再佩戴。
目前当事人行走、坐立困难,头晕,并伴有呕吐病症,腰部呈现不适。景区将当事人弃之宾馆,无人问津。 呐喊三峡晚报记者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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