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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多数情况下由拆迁人即开发商向当地树立主管部门申请拆迁答应,获批后由开发商实施拆迁。而成为拆迁主体的开发商,为了谋求利润,常常尽可能紧缩拆迁弥补标准,并且把拆迁累赘转嫁到房价里,这样容易构成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矛盾激化。《征收弥补条例》规则,市、县级以上中央人民政府为征收与弥补主体。政府可以肯定屋宇征收部门担任组织中止屋宇征收与弥补工作,并规则遏止树立单位参加搬迁流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采取暴力、利诱或者中缀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路线通行等非法形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拆迁条例》将拆迁设置成行政答应的形式,给拆迁人颁发拆迁答应证,拆迁弥补协定一旦达不成,政府可以做出有利于拆迁人的拆迁判决,而政府却不承担义务,由此招致的拆迁矛盾愈演愈烈。而《征收弥补条例》将拆迁答应证的形式破除,一切的国有土地上屋宇征收行为都变为政府行为,政府对此担任。被征收人对政府的征收决议不服的,既可以中止行政复议,也可以中止行政诉讼。因此,加大了政府的义务,一旦呈现问题,义务主体就非常明白,政府会谨慎地对待屋宇征收与弥补工作。这样,从制度上保障了征收、弥补工作的规范化。
近日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周建华(原红旗大队书记)为首带队的屋宇征收拆迁小组进驻十里铺居委会,对经济技术开发区十里铺四组中止评价拆迁,十里铺书记晏明启、财务会计林郎文参入了拆迁流动,现就拆迁征收情况反馈如下:
一、根据《国有土地上屋宇征收与弥补条例》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屋宇征收与弥补流动,保护公共利益,保证被征收屋宇一切权人的合法权利,确须要征收屋宇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屋宇征收决议:(一)国防和外交的须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备树立的须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明、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爱护、防灾减灾、文物爱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同事业的须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证性安居工程树立的须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布局法有关规则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备落后等地段中止旧城区改建的须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余公共利益的须要。但咱们目前未看到任何政府或政府部门的何种起因征收土地、须征收拆迁土地上屋宇的告诉或捕嗌冁。
二、根据《国有土地上屋宇征收与弥补条例》市、县级人民政府该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弥补方案中止论证并予以颁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市、县级人民政府该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批改的情况及时颁布,市、县级人民政府该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加入的听证会,但咱们目前未看到任何政府或政府行政部门的征收土地拆迁土地上屋宇的弥补方案或组织的听证会,现巳采取了拆迁评价事宜。
三、根据《国有土地上屋宇征收与弥补条例》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屋宇征收决议后该当及时捕嗌冁。捕嗌冁该当载明征收弥补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势力等事项。但目前咱们没看到任何法律文书及文字捕嗌冁。
四、市、县级人民政府屋宇征收部门可以拜托屋宇征收实施单位,目前咱们未看到任何拜托随州XX投资有限公司或随州市XXXX公司、随州市XX房地产估价公司参入拆迁事宜的拜托书及拜托告诉、捕嗌冁。
五、根据《国有土地上屋宇征收与弥补条例》被征收人可以挑选货币弥补,也可以挑选屋宇产权互换。其中第十九条对被征收屋宇价值的弥补,不得低于屋宇征收决议捕嗌冁之日被征收屋宇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钱。而往常是:砖混按每平米600元价钱、砖木按每平米480元价钱计算中止货币弥补,连修筑本钱都不够,屋宇产权互换安顿房面积差额部分又请求按每平米1500元价钱反差计算补回差价,而目前我市房地产的市场均价每平米在3900元左右。
六、市、县级人民政府能否拜托随州XX投资有限公司为屋宇征收实施单位,随州XX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征收人签署《屋宇征收(货币、产权)弥补安顿协定书》能否合法、有效。如合法、有效协定书里为何没有承诺何年、何月一次性或分次将屋宇产权互换的安顿屋宇弥补到位,条款当挑选电梯高层房安顿的(现没有建造设计图纸及建造地点)也未归入事前估算与村民结算,说待日后结算。屋宇征收过渡贴补费(租住费)每月每平米3元,期限为18个月,如超越18个月后、安顿房未承建或未骏工被征收人租住费用怎样弥补等等没有例入协定条款。
七、协迫该村在单位工作人员签订拆迁协定能否形成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秉公作弊等情景,上级人民政府视其情节轻重,能否能责令改过,通报批判,依法给予处罚,取缔拆迁资历。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余直接义务人员,情节重大,形成违背治安治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治理处分;形成犯罪的,依法查究刑事义务。构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抵偿义务。
八、随州XX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征收人签署《屋宇征收(货币、产权)弥补安顿协定书》能否合法、有效。如合法、有效随州XX投资有限公司有责任告之被征收人:对签字弥补决议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弥补决议规则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屋宇征收决议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迫执行等条款,而协定里根本没有文字表述。
九、随州XX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征收人签署《屋宇征收(货币、产权)弥补安顿协定书》上面征收人为:随州XX投资有限公司,而不是XXX级政府,受托征收人反而又为:随州市XXX公司。村组干部作为协定见证人也参入拆迁催促事宜,签订协定上没有任何政府及单位或部门的行政公章或居委会行政公章。
针对以上情况,请问随州XX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征收人签署《屋宇征收(货币、产权)弥补安顿协定书》能否合法、有效?作为村民在怱悠的情况下已签下协定,该怎样办?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谢谢!
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十里铺村四组居民
2014-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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