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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5日,遵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2012年发生的“3·13特大杀人碎尸”案凶手朱某某执行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确认,2011年12月,被告人朱某某来到随州市,与女友共同租住在该市曾都区东城办事处舜井大道五交化大楼4楼410房间。2012年2月8日20时许,朱某某到五交化大楼4楼公用男浴室洗刷菜刀、砧板等物品,出来时撞到416房间租住的被害人沈某某的胸部,二人发生口角。争执中,朱某某持菜刀朝沈某某的颈部砍击1刀,致其倒地。惟恐罪行败露,朱某某将沈某某抱至416房间,并将公用男浴室内的血迹清理干净。随后,朱某某又返回416房间,持木凳砸击沈某某头部,认为其死亡后,持菜刀将沈某某的尸体肢解。朱某某将尸块、菜刀及沈某某的行李箱、衣服等分别抛弃于随州市神农公园护城河、白云湖等处。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其因琐事纠纷,为泄愤而杀死被害人,并肢解尸体,将尸块抛弃,犯罪性质恶劣,手段特别残忍,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遂依法裁定核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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