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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淇滨区小辛庄村干部截留农民土地款遭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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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8 20:27: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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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一看河南鹤壁淇滨区小辛庄和长江路办事处的

                      人民公仆是怎样执政为民的?

                         -----鹤壁淇滨区小辛庄侵害农民土地承包权遭投诉

  近日,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长江路办事处小辛庄的群众向笔者反映称,自己耕种了几十年的责任田的经营权遭到了村干部的严重侵害寻求公道至今无果,被迫走上了上访之路,讲到痛心处,纯朴、善良的村民无奈中流出辛酸的泪水。目前,习总书记英明决策,中纪委高举反腐大旗,“寻虎找蝇”风暴席卷全国,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难道小辛庄这点冤情还愁见不到清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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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1994年,村干部就有在农民的承包地上打主意的计划,把全村农民的承包地收回来归大堆,按人均统一调整,结果与村民小组协商不成。原因是二组部分农户以及一组、三组、四组人少地多。(居住在二组的村干部和同意平均调地的代表,皆是人多地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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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长江路办事处信访意见书显示:超过面积部分征地款留村集体。

       2004年5月l 8曰,村干部又来新招,精心策划了《小辛庄关于开发区征用土地中的几项规定》主要内容是:全村四个村民小组,604口人不论人多地少,还是人少地多,全部混堆按人均分配统一调整,并在此规定后面让村民代表签名按指印,全村共34个村民代表23人签名,当时,以少数服从多数,通过了此决议。在以后的征地中,村干部统一分配,按全村人均责任田2.35亩给村民兑付。目前有60%的土地承包户80余亩,除按人均兑付外超过部分被村干部截留,数额高达250余万元,被截留的村民对此不服,状告村干部非法调整土地,非法截留征地补偿款等问题,为此,长江办事处制作了《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通过调查做出了处理意见:其一、2004年5月村民代表形成的决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二条“……应该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之规定,如有异议可到法院起诉;其二、关于反映村干部非法调整承包地的问题和村委会非法截留征地补偿款问题与事实情况不符,对其诉求不予支持。

  这就是小辛庄被侵权的村民状告村干部的第一结果。

  比较细心的村民代表仔细一想,你这种按组织法组织村民代表同意“决议”人数过半的合法形式与你违法平均调地、违法截留征地款,能互相顶替吗?你这种张冠李戴的法术能迷惑住懂法的村民吗?不但不能,反而弄巧成拙了。

  再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十地承包法》第53条的规定吧:【侵害承包经营权的民事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士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及方式】“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土地;

  (三)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四)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通过以上两种法律关系对比,这就非常清楚地说明了问题,铁的事实及法律依据充分证明:小辛庄的村干部及长江路办事处的“人民公仆”在用一种与侵犯承包土地经营权不相干的法律关系来迷惑掩盖其对承包户严重干涉侵害,非法调整土地,非法截留征地款的违法行为。这种掩耳盗铃的做法,岂不是“此地无银三百两”的荒唐之举吗?这种滥用“愚民政策”的手段,这种执政违法严重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行为,不但解决不了问题,反而更加剧了干群矛盾的激化,引起群众上访、破坏社会稳定,给国家和政府添乱,极大地影响了党和群众的团结和谐,希望小辛庄的干部和长江路办事处的“人民公仆”本着“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有错必纠、执政为民”的原则,依照法律政策和十八大三中全会精神积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把不该截留的款项迅速返还给受害村民,尽快化解矛盾,保持和谐稳定,共谋发展。

  此案后续如何进展,人民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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