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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栾川县人民医院草菅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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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7 22:57: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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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川县人民医院 错误处置妊娠致产妇死亡
               --------一个家破人亡者撕心裂肺的悲惨哭诉
     (实名发贴张德:身份证号:41032419791011373X,关注电话:13598472762,我是本文作者及发贴人,我深知虚构与诽谤违法,我对本文真实性及报道、发贴、转贴行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内容摘要:产妇以“足月待产”入住河南栾川县人民医院,院方却人为地错误地让患者结束妊娠;人工破膜后,院方给患者注射了高浓度超标的静滴缩宫素和葡萄糖,加上事发时医护人员脱岗,错过最佳抢救时机,最终导致产妇死亡。院方草菅人命的做法,让死者家属痛不欲生。
  我叫张德,现年34岁,系河南省栾川县石庙乡观星村郭沟村民。2013年8月29日我的爱妻聂莹丽在栾川县人民医院待产,因医生的错误处置,发生肺动脉羊水栓塞不幸辞世,享年29岁。
  爱妻的突然离世,给她的父母亲人,疼她爱她的丈夫及年幼的儿子留下了永不磨灭的伤痛与思念。人生在世,谁没有父母、兄弟、妻子、儿女。爱妻的突然离去,全家立马陷入天塌地裂般的悲惨之中。试问,一个鲜活的生命,年仅29岁的待产女性,正是人生的盛花之年,正构思着未来的幸福生活,共享社会成果,相夫教子,欢度人生。不幸的是,这一切都与她无缘,她被人为地错误处置妊娠,含恨撒手人间,是何等的悲惨,何等的无人道。我心中的痛是他人无法能亲身体会到的,为了爱妻的生命权,为了失去母亲的儿女,为了失去亲人的亲人,现--我以文字形式哭诉我爱妻的身前事后,盼望并期望讨一个公道!
  2013年8月29日,我的爱妻聂莹丽遵医嘱到栾川县人民医院待产。入院时检查各项指标显示正常,即胎儿与母亲无任何异常情况,需要注意的是此前聂莹丽一直在该院进行孕检,身体正常。29日上午办了入院手续,经院方检查采取顺产措施,院方医疗人员下午给聂注射了针剂称为催产素。在极短的时间内发生了意外,口吐血沫,面部发青,情况十分危急,但当时找不到院方人员,聂的情况突变引起陪护家属紧张高声呼救,院方人员在20多分钟到达现场,经检查说立即进产房,在产房中不知医生采取什么措施告知我说已不能顺产,需动手术剖腹产让我签字,我签字后在一段时间后,医生从产房出来告知我小孩已取出,大人已经死亡。
  由于情况的突变,我们家属难以接受现实,强烈要求院方说明因果。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8条: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第19条: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须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所在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处理。但事发后院方不是第一时间向医疗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要求行政部门立即到事发现场采取封存病历、现场器械等固定证据的行为,直接导致上级医疗卫生行政部门不能在48小时内进行尸检,更有甚者,院方串通当地派出所到达事发现场不仅不对证据固定,还强行拉走尸体擅自存放在火葬场,失去原始凭证,造成我们被动局面。
  据《河南省科技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关于聂莹丽死亡原因的鉴定意见书》,二、检案摘要:根据委托单位提供的材料,2013年8月29日8时45分,聂莹丽以“足月待产”入住栾川县人民医院,12时30分给予2.5U缩宫素+10%葡萄糖500ml静滴,16:00患者突发呼吸不畅,面部及口唇发绀,神志不清,后意识丧失,急送手术室经抢救无效死亡。对此,摘要和以摘要结合尸检的结论,家属有如下几项该病例的疑点:
  1该患者29岁,现孕40周,患者只是要求住院待产(即入院等待生产),没有要求结束妊娠,足月产指的是妊娠37周以后42周之前分娩者。该患者40多周在一切都正常的情况下可继续待产,该院为什么急于让患者结束妊娠?难道不知道孕晚期是胎儿肺表面活性物质形成的时期吗(该物质的形成有利于新生儿肺膨胀和呼吸,在可以待产的情况下急于结束分娩,无形中把新生儿推到了危险的边缘,增加了窒息的发生率,在无任何产兆的情况下,为什么行人工破膜?)人工破膜的指征是:a、宫口扩张大于或等于3厘米;b、无头盆不称;c胎头已衔接。该患者宫口仅1.5cm,胎头未衔接(胎头衔接的定义为:胎头双顶径进入骨盆入口平面,胎头颅骨最低点接近或达到坐骨水平,即s=0),而该患者s=3,在足月而没有说必须要立即结束分娩的情况,在无任何指征的条件下,为什么要采取以上不符合医学原则的处理,把除了信任,还把生命交与院方的患者推向死亡的边缘。
  2人工破膜后为什么给缩宫素,且是给了高浓度的,缩宫素应该从4-5滴开始加入5%葡萄注射液中(临床有严格规定),用药时应有专人观察产程进展,根据宫缩情况调整滴速,该院直接给了6-8滴且加在了10%葡萄糖注射液中,该患者从12点到16:00无异常,怎么突然在短短的两分钟之内出现呼吸不畅呢?事实胜于雄辩,不是院方说没关系就可以一带而过,此时医护人员在哪里?两条生命的安危你们是如何维护的!?
  3患者8月27号彩超提示枕左后位,仅仅两天又变成枕左前位(LOA),如果孕40多周胎位应该固定,可短短两天时间变化如此之大,孕期胎位会不断变化,如果患者真有变化,是否可以说未足月呢?如果未足月该院为何采取上述引产措施,胎位直接决定着分娩方式的选择,院方在胎位都没诊断明确的情况下急于处理,是否太草率?
  4 16:00---16:17分仅13分钟娩出一婴儿,患者打麻醉了吗?一般麻醉最快起效时间5分钟不包括麻醉清毒及穿刺,而该院在短短数分钟之内把上述事情做完,给产妇打麻醉吗?难道是你们惨无人道的枷锁致产妇疼痛不顾,在没打麻药的情况下强行手术?若不是的话为什么产妇身上有多处瘀斑,舌头有牙痕,在产妇离世后还不让家属见死者最后一面,若不是有难以见人之处为什么连家人见死者最后一面的权利都要剥夺呢?
  5急性羊水栓塞急的是什么,急的不是立即抢救患者,而是立即停用缩宫素,难道羊水栓塞是你们的缩宫素引起的吗?
  注:羊水栓塞发生的基本条件是:羊膜腔内压力增高(子宫收缩过强)、(患者入院时无宫缩只是要求待产,为什么院方急于应用缩宫素呢?)、胎膜破裂(该患者入院时检查一切正常胎膜未破在无破膜指征的情况下冒然采取了足以致死的必要条件)和宫颈或宫体损伤处有开放的静脉或血窦是导致其发生的基本条件。高龄初产(年龄大于35岁第一次分娩者称高龄初产、该患者29岁无致病因素)和多产妇(较易发生子宫损伤)、自发或人为的过强宫缩、胎膜早破、子宫不完全破裂、剖宫产等均可诱发羊水栓塞的发生,该患者29岁,入院时检查一切正常,为什么在可以待产的情况下院方采取种种违背医学原则的可以致命的处理措施!
   
  图:聂莹丽尸体四肢腕部有十分明显的捆绑痕迹,该意见书却不作表述。
  综上:聂莹丽是在医生不当处置引起羊水栓塞死亡。特别要注意的是尸体四肢腕部有十分明显的捆绑痕迹,该意见书为何不作表述。在此,聂莹丽死亡后,栾川县人民医院让公安机关抢走尸体,而不是有家属在场,对病历和尸体固定证据,封存现场,如此行为已改变了原始证据链。提供的案件资料具有不真实性。事发后家属多次要求复印病历资料,被拒绝。而时隔6天后院方才说给一份病例,这能说明什么?在这6天医院做了哪些手脚?院方违背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之规定》。
  综上,聂莹丽死亡是院方静滴缩宫素和葡萄糖超标,事发时医护人员又不在现场,应负全责。爱妻去世后,作为院方主要负责人(与死者同村)未对家属给以安抚。希望有关主管单位关注此纠纷,责令栾川县人民医院就聂莹丽死亡给一个公道合理的说法!
发表于 2013-11-30 21:43:0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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