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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言获罪的年代“大哥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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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6 08:44: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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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网络谣言是不是“因言获罪”
周俊生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在“著名”的网络造谣者秦火火被刑拘以后,全国各地迅速出现了一波抓捕网络造谣者的潮流。很多省份集中抓捕利用网络造谣的人,经过公开报道后给人留下了一种强烈的印象,“因言获罪”这一“文革”中流行的专政手段正在复活。网络造谣要不要治理?如果需要治理,要不要动用公安力量?在互联网已经发展成为人们离不开的日常工作、生活和交际工具的今天,这些问题需要认真地进行剖析。
  开放的社会允许出现杂音
  尽管造谣几乎是伴生着人类社会的一种古已有之的现象,有的著名谣言还改变了历史,但在一般的社会评价中,造谣总是一件不好的行为。谣言一旦被揭穿,造谣者会处于无地自容的尴尬境地,他在周围人群中的评价度和认可度都会降低。
  网络造谣是在互联网出现以后的一种“新生事物”。在网络这个工具出现之前,造谣大多停留于人们口头上,因此其传播效果非常有限。比如有的人利用谣言给某人污名化,通常只能在周围的人群中起作用。网络出现以后,它改变了谣言的传播途径,使谣言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特别是一些谣言在被广泛传播以后,容易引起社会恐慌,确实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但是,当动用公安力量来抓捕网络造谣者的时候,却很容易滑入“因言获罪”的泥坑。网络之所以能够在中国获得了巨大的发展,因为人们发现,它可以成为人们传达内心心声和人际之间交流的一种工具,对于政府所代表的权力更可以起到无可替代的监督作用。由于中国的传统传播媒介被控制在权力手里,因此它在传达政府意志方面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却很难胜任传达民众心声的功能。而互联网的出现改变了这个舆论生态,在当下权力缺少监管而经常“裸奔”的背景下,它的这种传播快捷的优点很快被利用到了对政府的监督上,并且已经发挥了一定的效果。
  在一个舆论控制的社会里,舆论监督从来都是被公权抵制的一件事,这就使舆论监督冒了很大的风险。在“文革”这样的黑暗年代,即使监督者说的话是对的,也会有家破人亡之现实威胁,“因言获罪”是一种家常便饭。改革开放以后,政府承认了民众的监督权,但是一个前提条件是监督者必须说对话。其实,舆论监督应该包括的内容是全方位的,它不仅应该允许监督者说对话,也应该允许监督者说错话。面对一些错误信息的传播,政府需要做的是澄清事实,只要事实经得起检验,所谓的谣言也就不攻自破了。
  一个开放的社会,必须是一个广开言路的社会。而一个言路广开的社会,必然也会出现各种杂音。如果公权只听自己爱听的话,对于自己不爱听的话或者在事实上确实存在差错的话施予打击,那只能是“因言获罪”的复活,发展下去,就会闭塞言路,杂音似乎听不到了,但正确的话也听不到了,在一个噤若寒蝉的环境里,权力只能听到一片阿谀奉承之声。
  其实,换一个角度来看,正是长期以来权力运作不够透明,没有主动接受民众的监督,才使网络造谣有了泛滥的可能性。因此,要根治网络造谣这种恶习,更重要的是加强权力运作的透明度,使权力置于民众的监督之下。当这样一种机制建立起来,民众可以畅所欲言以后,网络造谣也就会慢慢地失去它的市场。
  打击网络造谣须防止滥用法律
  中国已经进入法治社会,因此,打击网络造谣纳入法治轨道有其合理性。但是,法律从来不是一把单刃剑,它不仅包括在什么情况下运用法律,更应包括在什么情况下不必甚至不可运用法律,如果对一些并未触及法律问题的网络传播失真也判定为网络造谣而给以法律制裁,起到的效果只能是滥用法律。
  值得一提的是,在此次全国各地刮起的打击网络造谣的高潮之下,安徽砀山县公安局却纠正了一起抓捕网民的错误。剖析一下这起错案的前因后果,可以让我们对于打击网络造谣的法律边界有一个更清晰的认识。砀山县境内发生一起车祸,造成10人死亡,5人受伤。一位名叫于和玉的网民将这个信息在自己的微博上发了出去,可是他说事故造成16人死亡,多报了死亡人数。砀山县公安局认为于和玉在造谣,将他抓捕后处以行政拘留5。但是,还在于和玉关着的时候,公安方面就意识到自己这个行动有点过火了,对于和玉的处罚过重了,于是撤销了这个处罚决定,并且向他和他的家属致歉。
  就于和玉发的这条微博来看,他确实出现了差错,明明只死了10个人,他却说是16,并且通过微博将这个错误的信息传播了出去。很显然,这会给当地政府的信息发布带来被动,当政府发布的信息在死亡人数上少于于和玉报道的数字,很多人会习惯性地认为政府在隐瞒这起车祸事故的严重程度,政府免不了又要费一番口舌进行解释,现在砀山县公安纠正了自己的执法错误,但这不等于于和玉在这件事上不存在错误。
  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个方面是,于和玉所从事的行为是一种信息传播。说到信息传播,现在有种意见认为这是新闻记者的职能,似乎没有取得这一身份的人就不能干这种事。其实这是一种严重的误解,信息传播是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力,新闻记者只不过是现代社会职业分工细密化的背景之下所产生的一种专门职业,但是这并不能剥夺其他没有担任新闻记者的人从事信息传播的权力。在网络这一新兴传播工具出现以后,利用博客、微博、微信这种自媒体工具传播信息,就成了非职业化的信息传播者的一种自然选择。
  但是,不管是报纸、电视、广播上的新闻传播,还是网民在网络上的新闻传播,都会出现差错。网络由于直接控制在传播人手中,缺少了像传统新闻媒体那样的后台整理,因此出现差错的几率可能更高。对于传统的新闻传播的差错,我们一般都会原谅,媒体可以通过后续的新闻报道进行纠正,或者直接进行更正,很少引起公安司法力量的介入。既然如此,对于微博在进行新闻传播时出现的差错,同样应该持这样的态度,有关方面可以督促其进行纠错,而不应该动辄动用公安力量来抓人。
  砀山县公安的纠错,其意义在于它启发我们,即使是对于错误的网络信息,也没有必要将其视为网络造谣而施以重拳,面对网络造谣,法律必须恪守自己的边界,如果随意越界滥用法律,在堵塞言路的同时,还很容易造成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后果。
  给公民舆论监督提供法律保障
  网络在传播上的快捷,改变了人们接受信息的习惯方式,甚至现在一些传统媒体也惯于从网络上撷取新闻线索,它的兴起弥补了传统媒体由于种种条件限制所产生的不足。在中国,由于传统媒体对权力监督的不足,网络很快成为舆论监督的一个重要工具。前几年被判刑的周久耕和最近被判刑的杨达才,都是由于网络微博不依不饶的监督,从细微处发现了他们的贪腐行为,并得到了纪检监察机关的协同,才最终落马的。
  正是由于这个基本事实,我们需要理直气壮地为利用网络进行的舆论监督提供支持,因为它与执政党所要求的加强反腐倡廉的目标是高度一致的。法律更需要做的应该是给舆论监督提供保障,让社会形成人人能够畅所欲言的环境。但像现在这样由公安部门集中抓捕网络造谣者,形成一种类似于“文革”时期搞运动的声势,也许起到了权力所希望的威慑效果,但是其社会效果却是值得忧虑的。现在这种以搞运动的方式,一方面集中兵力四处抓捕被扣上了“网络造谣”帽子的网民,一方面还通过公共媒体大造这方面的舆论,似乎这些人现在已经成为最危险的敌人,对于这种情景中国人并不陌生,这正是改革开放前,特别是“文革”中经常能够见到的情景,它的一个直接后果是致使这种“因言获罪”的情况死灰复燃。如果一个社会形成人人担心“祸从口出”、“因言获罪”的氛围,将自己的嘴巴锁起来,最高兴的只能是那些害怕遭遇网络曝光的腐败官员。一个“心底无私天地宽”的官员,是没有理由反感网络,甚至害怕网络的。
  当然,目前也确实出现了利用网络这个传播途径制造谣言以达到个人不可告人的目的的现象,法律的介入有一定的理由。但谣言其实并不是网络上独有,大多处于自生自灭状态,只要不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大多不必动用公安力量,更没有必要以搞运动的形式来制造威慑效果。比如,有人向机场打电话制造恐怖信息,声称某班航班上安装了炸弹,机场只能停下该航班进行彻底检查,从而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对于这种制造恐怖信息的人,法律当然应该打击,但法律也没有将打击的目标对准了电话这个工具,公安部门拘留这些人也不会以层层布置的方式集中办理。同样的道理,如果有人借助网络传播谣言引起社会不安,公安部门有理由出击,但实在没有理由将其与网络这个工具刻意联系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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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6 12:33:15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3-10-29 09:23:15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人向机场打电话制造恐怖信息,声称某班航班上安装了炸弹,机场只能停下该航班进行彻底检查,从而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对于这种制造恐怖信息的人,法律当然应该打击,但法律也没有将打击的目标对准了电话这个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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