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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一男子发财不走正道,携同乡女子到广西资源县县城,介绍该女子到宾馆和按摩室从事卖淫活动,从中获利。近日,广西资源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一审判决,被告人贺明君犯介绍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贺明君系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均川镇药山村二组农民,2009年11月到2010年3月期间被告人贺明君伙同李兵(已判刑)、李传明(已死亡)将张随、徐晓雨(女,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从湖北随州市带到广西资源县城,其中被告人贺明君主要介绍徐晓雨、李兵主要介绍张随,到资源县城的鑫旺宾馆、聚香缘娱乐城、金隆宾馆以及观江宾馆等非法开设的按摩室以一次性(快餐)或者包夜的形式进行卖淫活动,获利1800余元。被告人贺明君案发后一直在逃,后迫于法律的威严,于2013年4月16日到广西资源县公安局大合派出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贺明君介绍妇女卖淫,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介绍卖淫罪。被告人贺明君犯罪后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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