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办理周永威交通事故死亡一案过程中不按常规办案,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且有与肇事方合谋串通之嫌,不仅有损执法者的形象、尊严,并严重损害了受害人的利益,使得其他犯罪嫌疑人至今逍遥法外。如此渎职,实有违“忠诚、为民、公正、廉洁”之要求。 基本案情如下: 2013年3月17日上午8时前后,随县唐县镇肖畈村二组居民周永威驾驶鄂SU0857两轮摩托车沿316国道往尚市镇净明方向欲到万和石材厂上班之际,被对方行驶的鄂S06736大型普通客车(车主系随州市大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向唐镇客运站左转弯时撞到,造成两车受损,周永威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此后,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公交认字(2013)第007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永威无事故责任,鄂S06736客车驾驶人邱兴武负事故全部责任。 检举事实和理由: 若案情如此,应无可厚非,但“认定事实”与客观事实明显不符,却又玄机重重,确实是交警大队在此做足了文章。 1、交警大队认定事实错误。邱兴武不是该事故的肇事司机,毋庸置疑。一方面邱兴武在与受害人协商赔偿金时,明确提出“自己是替别人受过、顶包”;另一方面可以通过该肇事车辆行径路线远途监控设施和客运站内部监控均可明确辨认出肇事司机不是邱兴武;还可以由当时事故车辆乘车人员和现场围观人员辨认指证。为此,受害人多次向交警部门及办案人员严正指出,但交警部门却置之不理,称“你们只管要你们的钱,这不是你们管的事,我们自会处理”,以此来搪塞受害人,且至今不调取相关监控资料、保存证据,也拒绝受害人家属查看相关试听资料。事故认定明显事实不清,缺乏证据。邱兴武是否为此案的肇事司机,一看监控便清楚明了,交警部门为何总是借故推诿,实意欲偏袒。 2、主观判断不明,避重就轻。肇事司机并不是邱兴武,而是其侄子。邱兴武之所以自认,是因为其侄子驾驶证与准驾车型不符,客观上也是为了该车交强险以外的第三者责任险30万元的保险的赔付,以达到诈骗巨额保险现金的,目的。 3、立场不公,泥足深陷。不得不说的是,交警部门是迫于受害人亲属的压力之下,才仓促之中即在3月21日将邱兴武“将错就错”送押看守所,之前并未对其办理相关刑事拘留手续,而是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将其拘禁在一间睡房长达5天,这明显不合程序规定。因交警部门也明知邱兴武非肇事司机,系“顶包人”,不便对其采取措施,不然何至于事隔5天才将其送交看守所。表面上对外宣称是便于调解,实则徇情枉法,立场不公。 4、包庇、纵容。邱兴武侄子从事发至今还未到案,仍逍遥法外,明显已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罪,其不受追诉明显与交警部门对同案犯的处理不及时、不彻底有密切的因果联系。从事发时间至邱兴武送交看守所为止,交警部门已有5天的时间予以调查和排查,然而到现在仍不能还原真相,交警部门明显怠于侦查,办案不力。 5、程序违法。应对邱兴武叔侄涉嫌保险诈骗予以立案侦查。仔细分析本案,邱兴武舍身顶替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包庇其侄子的交通肇事,而是为最终的保险理赔作虚假证明,从而上演“苦肉计”。虽然肇事方还未进入到保险赔偿程序,但肇事方在事发当日已向保险公司谎报了上述保险事故,实已着手保险诈骗活动,只是未遂和既遂的问题,并不影响案件的定性。而邱兴武的侄子不仅构成交警事故肇事逃逸罪,还构成保险诈骗的共犯。案件进行到此阶段已不是交警部门的处理范围,但交警部门并未按照法定程序将案件移送相关刑侦部门立案侦查,仍只是以交通肇事罪为由处理邱兴武一人,明显与法律相悖,渎职严重。 6、需要说明的是:随县交警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上述案情,应明判无误,但是他们却不按常规办案,对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既不缉凶,又不移送,一味对受害人的搪塞、压制,甚至于还代表肇事方与受害方谈判、协商赔偿金额,实则另有目的,已超越出其本份,已涉嫌徇私枉法罪。 不仅如此,交警部门作为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单位,同时也即为该肇事车辆鄂S06736保险事故的证明人,对事故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按《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应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因此交警部门难辞其责。 7、交警大队在办理如此事实明了、案情简单的案件过程中如此胆大妄为、玩弄玄机,利用职务之便,意欲 “设计”此案,视法律为儿戏,不能说其与肇事方毫无瓜葛牵连或缺乏办案经验、判断失误。其目的、用意、动机何在?是为了一己私利,还是他人授意指使,均值得拷问。 综上所述,本检举人认为:交警部门及办案民警在办理此案的过程中移花接木,肆意歪曲事实,践踏法律,甚至于合谋串通、瞒天过海,已触犯法律,理应予以追究其相关责任。只要上级机关彻查此案,研究相关疑点,深入实际,此案就一定能真相大白,犯案者必须要受到制裁,受害人坚决要为自己讨回公道,不找出幕后主使,难慰周永威在天之灵。 特此要求上级部门对此案密切关注: 1、封存保全肇事车辆的试听资料; 2、缉拿肇事逃逸司机; 3、严厉追究涉案人的相关刑事、行政责任; 以上检举反映,恳请彻查解决。 检举人:周高锋(周永威弟) 联系方式:15862326940 二〇一三年四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