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xxxxx,男,汉族,1982年5月出生,住随州市曾都区文峰都市花园,系鄂SS6xxx车主。 被申请人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编号421300-1800652xxx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赔偿直接经济损失一千元。 申请理由: 一、事实认定不清 本人于2013年8月20日前往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违法处理中心查阅图片,图片清楚显示本人车辆停放在停车线内,咨询处警官答复本人此停车线已无效。既然此停车线已无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为什么不把停车线清除干净。 二、程序不合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明文规定行使简易程序适用于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行政处罚。本人被罚款金额为一百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却适用简易程序,本人认为程序不合法。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通知本人驶离,本人认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没有行使告知义务。 3、《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道路序规定》第七条规定交通警察在公路上执勤执法不得少于两人。本人对证据的取得是否由执法人员取得提出质疑。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均明文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需签章,本人所收处罚决定书既无交警签章,也无交通管理部门印章,本人认为编号421300-180065258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无效。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向贵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望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此致, 随州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xxxx(电话13797886xxx) 代理人:xxxx(1507298599x) 附件: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3、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复印件 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