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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县居民赌场内放高利贷构成赌博罪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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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4 18:22: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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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清明节,在北京做生意的海某回随县老家期间,同伴邱某提出与海某在赌场放高利贷赚钱,海某表示同意。随后,二人商定,由海某出本金,邱某负责联系放贷、收取本金及利息,赚取利润二人平分。同年4月17日,海某又雇请其亲戚即本案被告人刘某帮忙放贷、收取本金及利息。海某先后投入15万元,由刘某与邱某在随州某办事处他人开设的赌场内放高利贷给参赌人员,平均1万元每天收取100-200元利息,至2012年5月1日,海某与邱某共非法获利约2万元。         在本案中,对被告人刘某受雇在赌博场所为参赌人员提供资金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系同案人海某、邱某雇请而帮助放贷、收款,在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的情况下,还主动到赌场提供高利贷,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使赌博活动扩大升级,加重了赌博活动的社会危害性,其行为与参赌人员聚集赌博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刘某在特定地点向特定对象提供特定资金已具备了赌博罪的构成要件,故依法认定刘某的行为构成赌博罪。
发表于 2013-9-14 20:58:0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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