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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4日下午,在殷店卫生院岩子河分院发生了一起极其严重的事件,由于医院未能及时组织抢救,又未能陪护救助,未给运送伤员的家属以必要的救护指导,导致我因车祸而受伤的儿子在半个小时后搬运途中死亡。0 f% r9 d# T0 }+ V _
当日下午1点40 分,我儿子吴继炳骑摩托从岩子河到殷店,在岩子河蔡家湾猪厂上坡第二个路桩地方,发生车祸,严重受伤,被送到殷店卫生院岩子河分院。一个男医生接诊,但他只是简单检查,没有立即进行抢救,也没有打止血针和挂吊瓶,要求病人家属联系车辆,将病人拉到市中心医院治疗。更为严重的是,将已经挂上的氧气拔掉。
两点左右,家属终于找来车辆,在运送病人时医生也没有尽救死扶伤之责,没有派人护送、亦未告诉家属该如何救护,导致病人家属将病人竖立坐姿40分钟之久,终至不治。当病人被运送至万店时,从中心医院赶来的救护医生立即着手抢救,但终因脾脏破裂,失血过多,瞳孔已经放大而终告不治。
救死扶伤,是医生的天职,殷店卫生院岩子河分院医生对于危重病人见死不救,严重违反了医生的职业准则,丧失了作为一个医生应有的职业道德,应当受到严厉的谴责。但是,从本案来看,值班医生的行为还不仅是要受到道德谴责的问题,还有违法甚至涉嫌犯罪的问题。;
卫生部2008年颁布已实行六年《社区卫生工作管理制度》中“首诊负责制制度”载明:首先接诊的科室为首诊责任科室,接诊医师为首诊责任人。2.首诊医师对病人进行初步诊断,并做出相应处理,不允许任何推诿或变相推诿现象。3.遇到需要急诊抢救的危重病人,应就地抢救治疗;如设备、条件有限,首诊医师在应急对症处理的同时,与上级医院或120联系,并护送病人到上级医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从上述法律规定可见,医院作为公益单位,医生作为特殊职业,在民事活动中要受到合理的限制,这就是危重病人对其的强制缔约。医院和医生的对于危重病人的求救不得拒绝,从危重病人的求救开始,不管医院和医生乐不乐意,双方就形成一种合同关系。从另一个角度上讲,既然法律和规章规定医院和医生有法定的救治危重病人的义务,医院和医生不进行救治危重病人,就是对病人的侵权。殷店卫生院岩子河分院和医生没有履行救治职责,违反了合同也违反了法定义务,应当对病人家属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理应赔偿。。
医院和医生的危重病人见死不救的行为,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就明确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尊敬的上级领导,吴继炳现年41岁,正值壮年,是一个陶瓷商店老板。家有70多岁父母、和一双未成年儿女。女儿已接到通知,准备上大学,儿子只有14岁,上初中,由于殷店卫生院岩子河分院的过错,导致了患者的死亡,剥夺了患者的生命权。使吴继炳妻子失去丈夫,儿女失去父亲,家庭失去支柱和陷入经济因境,吴的父亲也有严重的心脏病,无法帮助其家庭。叫他们今后怎么办?
我们期待有关部门给死者家属一个公正、圆满的答复,给并给予赔偿,以告诉死者在天之灵。我们更希望,医院和医生能多从救死扶伤职责出发,整顿医德医风,让这样的悲剧永远不要再重演!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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