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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县教育局长被双规一市民状告随县教育局及12所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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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6 15:21: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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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民状告随县教育局及12所学校原标题为:一市民状告随县教育局及12所学校  这是随州首例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诉讼案
随县教育局和12所中心学校,因对一市民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未及时答复,被告上法院。12日,该案在随县法院开庭审理,这也成为随州法院系统审理的首例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诉讼案。
市民申请公开食品安全信息
2012年5月,市民宫某委托随州市红鹰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随县12所中心学校的食堂、超市食品安全情况进行调查。
当年5月6日和6月8日,随州市红鹰信息咨询站向殷店镇中心小学、厉山镇中心小学等12所学校发出“关于食品经营者及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食品安全与市场、经济、社会调查、咨询服务等事项的通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12所学校均没有作出书面答复,也没有提供任何资料。
去年7月16日,红鹰信息咨询站依法向12所中心学校的上一级主管单位随县教育局提出书面行政复议申请,但随县教育局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书面答复意见,也未责令12所学校向红鹰咨询站提供所需资料。
学校及教育局被告上法庭
针对上述情况,随州市红鹰信息咨询站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认为随县教育局及12所中心学校拒绝公开信息的做法侵犯了公民知情权等。
本月12日,受宫某委托,红鹰信息咨询站将12所中心学校及随县教育局告上法庭,诉随县教育局及12所中心学校存在行政不作为,要求每所学校赔偿其25万余元的国家赔偿,12所中心学校共计300余万元。
被告委托人认为,红鹰信息咨询站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的真实身份,系受委托人宫某的委托进行商业调查行为的受托人,并非“为了自身生产需要”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人,不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学校无义务对其商业调查行为予以配合,更没有义务对其调查缴纳费用,而且学校并非行政机关,依据依法行政原则,诉学校行政不作为不合理,要求驳回原告的诉求。
四个“是否”成庭审焦点
当天上午,记者旁听了此案审理全过程。法官根据辩论,得出原被告之间存在四个焦点:12所中心学校是否构成被告主体、原告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原告要求调查食品安全信息是否为政府公开信息、原告要求300万元的国家赔偿是否合规。
就上述焦点,原被告之间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辩驳。在听取双方最后辩论后,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负责审理此案的随县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马定铭说:“这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后,随州首例涉嫌政府信息是否公开而引起的诉讼。”
马定铭介绍,因此前从未受理过关于信息公开的案件,在开庭前查询了许多案例,未予当庭宣判,以便力求审判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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