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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光荣 (原创)转让国家赔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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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9 00:47: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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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民被违法决定劳动教养两年,后经法院判决撤销,另被判决获国家行政赔偿。但时间已经过了十二年,不但要不回获赔的钱,而且中途再一次被劳动教养两年……

T我叫胡光荣,是湖北省随州市(现为随县)尚市镇净明村三组农民。1998年那一年里,我被原随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予以劳动教养。被抓走后,家里如同断了顶梁柱。从此在家里的妻子因患风湿病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成了残疾人,民政部门发放的残疾证上显示:三级肢残。我的大女儿在我被抓走后也不得不辍学。
我被劳动教养两年一案,经湖北省原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1999年10月9日以(1999)襄中行终字第72号终审行政判决撤销。
1999年11月2日我被提前解除劳动教养。同年11月4日,我依法向原随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书面提出赔偿申请,要求原随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支付赔偿金,并为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但随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复。为此,我在2000年3月28日向原随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原随州市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于2000年6月20日以(2000)随行初字第59号行政赔偿判决书判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湖北省随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按1999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33.25元支付原告胡光荣428天的赔偿金14231元;案件受理费579元,由被告湖北省随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负担。
湖北省随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不服判决,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中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于2000年10月24日终审判决驳回随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上诉。
2000年12月4日,我向一审原随州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未予理睬。2001年6月16日,我再一次向原审法院挂号邮寄了强制执行申请书,后又陆续多次在法院和随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之间来回跑,均无功而返。
在索要赔偿的过程中,令我未预料到的是,2002年1月18日,原随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再一次决定对我劳动教养两年。这次的理由是说我曾经“伙同他人盗伐林木”。按照《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三)项予以劳动教养。但所谓的“同伙”没有一个因此被得到任何处理。,
为此我向湖北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认为“劳教决定”不但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且适用法律依据错误。姑且不说没有那些事实,即使是盗伐林木,因为《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三)项关于劳动教养对象是指“有流氓、卖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教不改,不够刑事处分的”,而不是指盗伐林木案件。盗窃与盗伐林木是两个明显不同的概念。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36号》解释第九条规定,只有将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窃为己有,才以盗窃论。因而随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仅凭想当然的行政行为属适用依据错误。
不论是林业行政案件,还是林业刑事案件,均不属于劳教机关管辖范围。随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此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法律依据,属超越、滥用职权行为,其无权作出乃至二年的劳动教养决定,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但是我的复议申请后来还是被驳回。
^我认为这就是我依法索赔的后果。因为我太天真,没看是向谁索要赔偿。在“坐牢”两年后,不管再劳教是否合法,但这先前生效的行政赔偿判决书我认为还是应该兑现。后来,我又多次去法院和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讨要赔偿时,工作人员感到吃惊:你还想要钱?
时间又过了这么久,按照法律规定,赔偿人迟延履行赔偿义务的,应按双倍计付利息。这样计算,利息就早已超过了赔偿数额。但是,向随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索要赔偿,我估计法院根本就没打算执行。
我现在想,既然我去讨要赔偿这么难,时不时又给我劳教,我能不能低价转让这个没兑现的国家行政赔偿判决书呢?如果有胆大的请和我联系。我这个农民确实不敢再要了,要不然我又要被劳动教养。而是我真的赔不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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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9 10:44:5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3-8-9 18:14:34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3-8-9 18:16:14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3-11-25 07:06:5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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