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1648|回复: 1
收起左侧

关于进一步制止在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中乱收费行为的通知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3-7-9 16:46: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随县论坛。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会员

×
关于进一步制止在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中乱收费行为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计委:     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推动农村电网“两改一同价”工作的顺利实施,我委与国家电力公司联合发出了《关于开展全国电力价格检查的通知》(计价检[2000]211号),目前,各地正在按照要求积极开展检查工作。据了解,在农村电网改造中,一些地方向用户乱集资、乱收费的问题仍较突出,群众反映强烈。主要表现一是以政府名义出台一些向用户筹资的政策;二是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乱设收费项目,如继续收取“施工费”、“安装费”、“检验费”、“变压器集资费”等;三是利用垄断地位单方面制定不合理的“协议”,在施工中强制农民义务出工、出料、摊派食宿等;四是违反规定白条收款,层层加价赚取材料费或强行向用户推销指定的用电器材等。上述行为严重违背了国家农村电网改造工作的宗旨,造成了不良的负面影响。为了制止在电网改造中乱收费的行为,切实减轻群众负担,经商国家电力公司,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两改一同价”的重要意义。改革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造农村电网、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减轻农民群众负担,促进经济发展而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是一项民心工程。各地要通过这项工作使群众切实得到实惠,减轻农民群众负担,推动经济增长;电力企业要切实树立为用户服务的形象,转变经营作风,为推动“两改一同价”的实现做出贡献。     二、严格价格管理权限,禁止乱收费、乱加价行为。我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通知》(计价格[1999]1024号)、《关于印发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投资管理规定的通告》(计基础[1999]2178号)中已明确规定:国家已专款用于农网改造,除电能表以下入户线由农民集资购买、部分改造资金不足地区电能表由农民集资购买外,严禁再向农民收取任何形式的材料费、施工费、管理费、手续费等费用。凡由电力企业组织农民出资购买的用电器材,其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统一核定。农网改造工程的设备和材料的招标采购价格是设备和材料的最终购买价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加价收费。城市电网改造也要依法办事,不得以各种名义向群众或企业强行摊派。     三、加强对电网改造资金和各种收费行为的管理。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时必须开据税务部门认可的发票,严禁用开收据、打白条等形式向用户收款。凡是以电力企业名义与用户签订的各种“合同”或“协议”,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四、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坚决查处电网改造中的乱收费、乱加价行为。我委在今年部署开展全国电力价格检查的通知中已有明确要求,各地要从全局的高度和向人民负责的公仆精神认真抓好这项工作,尤其是各地(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要把其作为检查的重点来抓,切忌走过场。对检查出的违法问题,要依法进行处理,对一些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要通过新闻媒介公开曝光。  国家计委 二○○○年六月十三日
+1 已赞过


 楼主| 发表于 2013-7-9 16:46:54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基本建立并正逐步完善的新形势下,电力工业体制面临改革和创新问题。当前,电力体制改革中出现了一些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以下简称《电力法》)基本规定相违背的现象,笔者就此谈点认识。一、电力体制改革应遵守《电力法》的基本规定《电力法》于1995年发布,1996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改革开放15年后,通过总结建国以来电力事业发展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并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制定的首部电力法律,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电力建设和管理的母法,为我国电力体制改革、创新和电力经营管理规定了最基本的原则。各级政府部门对电力事业管理第一位的是要依照《电力法》行政。各个电力企业(包括电网经营企业)和电力用户必须依照《电力法》规定进行合法经营和使用电力。各级政府为发展电力事业进行电力体制改革制定条例、政策、文件,以及有关协议、纪要等不应与《电力法》相违背。电网经营企业、电力生产企业、电力用户之间的协议、合同等文件也应符合《电力法》规定,如有违背,应予以纠正。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我国电力事业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则和机制有序运转,才能促进我国电力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二、从处理好当前电力市场中严重违背《电力法》的事件入手,推动电力体制改革国务院机构改革中,撤消了电力部,组建了国家电力公司(习惯称为国家电网或大电网)并实行企业管理。几年来,人们发现国家电力公司对电力垄断经营的思维没有根本性改变,仍在采取多种措施垄断电力市场。由于其高度垄断电力市场,极大地阻碍了具有生机与活力、有序竞争的全国电力市场的形成。国家电网限制地方电网发展、限制电力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现象愈演愈烈。 1.国家电网“上划、代管”地方电网,剥夺地方和其他行业对电网投资、经营和收益的合法权益。《电力法》第三条规定:“电力事业投资,实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这里的电力事业投产应包括电网和电厂(站)等方面的投资。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提倡电力生产企业与电网、电网与电网并网运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力生产企业要求将生产的电力并网运行的,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接受。”第三十八条规定:“地方投资的电力生产企业所生产的电力,属于在省内形成独立电网的或者自发自用的,其电价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这些法律条文与国家电网利用地方电网与其并网等手段“上划、代管”地方电网(独立电网)、由国家电网实行一家管网是背道而驰的。 2.国家电网对各级政府制定的符合《电力法》的政策拒不执行,我行我素。《电力法》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对农村电气化实行优惠政策,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村电力建设给予重点扶持。”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提倡农村开发水能资源,建设中、小水电站,促进农村电气化。”我省是一个水电大省,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政策制定了湘政发[1984]35号文件《关于积极发展小水电的规定》,文件中的政策规定符合《电力法》一直没有废止,1996年前在我省大电网和地方电网中都得到了贯彻执行。但从1997年以来,国家电网以这个政策过时了、现在是市场经济、电网企业要自主经营等为理由,单方面拒绝执行,架空了《电力法》和省政府政策规定。近两年国家计委和省计委、省物价局印发了农村电网改造工程中不收取增容费的政策文件,我市电业局也拒不执行,对与大电网并网的衡东县地方电网的农网改造工程的增容费照收不误。 3.强迫中小水电站和地方电网签订不平等的并网协议,有的农网改造工程请省、市、县政府分别多次出面依法协调,也难以解决。我市一些县电力局违背《电力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井人大网的小水电站强迫重新签订并网协议,在上网电量、互供电量、计量方式、电价和电费结算等方面设置重重限制,如不按照大电网的不合理规定签订并网协议,则采取不结算上网电量、电费,或解列等措施进行制裁,以迫使就范。我市衡山县、衡阳县许多小水电站为了并网,将原依法安装在双方产权分界处的上网计量装置被迫向大电网产权线路以内移动,将国家电网应承担的电能损耗转移到电站承担。又如我省交通部门兴建和管理的湘江大源渡水电站,装机12万千瓦,座落在衡东县境内,该县60多万人民为电站建设承受了40%的库区淹没损失。国务院[1991]74号文件规定,该电站要保证库区排演和人民生活生产用电。大源波电站已与衡东县政府签订了协议,设计也预留了一回110千伏出线间隔给衡东县地方电网并网供电。并网线路仅10余公里,不需要跨越湘江,造价低廉。1997年,湖南省电业局也有加盖公章的批示,同意衡东县地方电网从大源渡电站引接电源。按照安全、经济、合理和补偿地方建站损失的原则,该电站最优送电方案是既与大电网并网又向衡东县地方电网送电。但衡阳市电业局规定该电站只能只发不供,并大电网,就不能向衡东县地方电网送电。该电站并大网后,常因上网电量受限而弃水窝电,影响效益发挥。一方面大电网不顾财力巨大浪费和较大的网损,建设输电线路将该电站电能远距离迂回送出;另一方面,衡东地方电网要通过迂回100多公里的110千伏线路取得大电网电能来解决该电站库区排渍等用电和衡东县缺电问题。在国家和省市计委批准的衡东县地方电力农网改造计划中,有建设大源渡电站至街东县城关110千伏线路13公里工程项目,该项目设计已完成,国家资金全部到位,准备今年5月施工。但衡阳市电业局一直不同意建设该工程,省、市、县政府负责人分别多次找市电业局负责人协调,至今没有解决,严重阻碍了我市地方电网农网改造工程进程和“两改一同价”工作。 4.国家电网要求电力生产企业(电站、电厂)搞市场经济,竞价上网,国家电网自己却搞计划经济,一家管网,使我国电力市场经济体制发生“肠梗阻”。国家电局紧握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电网高垄断管理权不放,用调度、并网、定价等管理权制约众多电站(厂)和地方电网,使其垄断经营环境愈变愈好,而独立电厂和地方电网的生存环境愈变愈差。在缺乏有效的法律和政府监督的情况下,公开、公平、公正的电力市场竞争机制不可能真正建立起来,国家电网也不可能主动协调处理好不同利益主体的权益关系。只有政府依法行政、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才能推动具有中国特色的有序竞争的电力市场的形成,促进我国电力事业健康发展。三、几点建议 1.依照《电力法》第六条的规定,各级政府要尽快明确电力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电力事业的可操作的职责。各级电力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依职责分工监督管理电力事业,维护电力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和不同利益主体合法权益与电力市场正常运转秩序,尽可能减少体制改革与创新过渡过程中出现的混乱局面和损失。 2.为保证电力市场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竞争,应将附属于电网的调度机构和计量检测机构从电网经营企业中独立出来。并要研究制定措施,在真正做到调度公开、公平、公正的同时,保障电网的安全经济运行。 3.“厂网分开、竞价上网,输配分开、竞争供电”的电力体制改革要同步推进。从有利于建立有序竞争的电力市场考虑,流通领域即输配分开的改革比生产领域即厂网分开的改革更为重要。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会员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入职
隐私保护
薪资透明
信息可靠
手机找工作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