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1086|回复: 1
收起左侧

随县安居王权业搞了个稀奇罪名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3-6-17 23:32: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随县论坛。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会员

×
(注:以下内容为受朋友之托发贴。为便于阅读,对原文有较多删减。)
  我叫王权业,住在随县安居镇漂河村一组,电话:13986435836。我在今年3月25日,被随州曾都区检察院以教唆保险诈骗罪逮捕,5月17日,曾都区法院判决我犯保险诈骗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虽然如此,我却非常想不通。
   事情要从六年前说起。
   2007年9月21日,王权业(我)驾驶鄂s15357轿车在交通大道与汪家岭的鄂s18858号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当时交警事故队认定王权业付主要责任,汪家岭付次要责任,并建议我们协商解决。因王没有买商业保险,汪有保险,王权业就责任赔偿划分问题多次与汪进行协商让对方多担点责任,未果。2007年11月8日11时许,王权业邀约张成谦到汪家岭办公室找汪继续商谈。汪家岭仍不同意,其间双方发生争吵,直到斗殴,造成张成谦和邹丹丹(汪家岭妻子)两人轻伤,王权业致轻微伤后果。上述事件发生后,汪家岭向市区两级公,检,法等相关部门控告,并多次到处上访。2013年3月25日,我被曾都区检察院以犯教唆诈骗保险罪进行逮捕关押。-
    基于以上事实,我们认为给我如此定罪是完全错误的。  
    1,从本案的事实看,王权业只是与汪家岭要求协商,但事故责任的最终划分处理权由交警民警认定,王权业并无权力,这就说明王权业犯教唆保险诈骗罪基本要件不可能够构成,况且,他们并未达成协议。
  2,此案无受害人,若真的是犯保险诈骗的话,保险公司就会向公安机关报案,与汪家岭没有任何关系。根据刑法第198条规定,构成保险诈骗的要件王权业一条都不符合。
    谁能给我评评理?;
发表于 2013-6-18 09:26:29 | 显示全部楼层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会员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入职
隐私保护
薪资透明
信息可靠
手机找工作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