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类型
| 法律依据
| 实施单位
| 实施领域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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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曾都区消防救援大队、广水市消防救援大队、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随县消防救援大队
| 随州市消防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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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强制措施
(临时查封)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
| 曾都区消防救援大队、广水市消防救援大队、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随县消防救援大队
| 随州市消防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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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强制措施
(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
障碍物、妨碍物)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曾都区消防救援大队、广水市消防救援大队、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随县消防救援大队
| 随州市消防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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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强制执行
(对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决定的强制执行)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条
| 曾都区消防救援大队、广水市消防救援大队、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随县消防救援大队
| 随州市消防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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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强制执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罚款)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 曾都区消防救援大队、广水市消防救援大队、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随县消防救援大队
| 随州市消防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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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项
| 综合指导科、防火监督科曾都区消防救援大队、广水市消防救援大队、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随县消防救援大队
| 随州市消防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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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 曾都区消防救援大队、广水市消防救援大队、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随县消防救援大队
| 随州市消防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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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 曾都区消防救援大队、广水市消防救援大队、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随县消防救援大队
| 随州市消防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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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的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曾都区消防救援大队、广水市消防救援大队、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随县消防救援大队
| 随州市消防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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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曾都区消防救援大队、广水市消防救援大队、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随县消防救援大队
| 随州市消防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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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第一款第二项
| 曾都区消防救援大队、广水市消防救援大队、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随县消防救援大队
| 随州市消防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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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擅自停用、拆除消防设施、
器材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第一款第二项
| 曾都区消防救援大队、广水市消防救援大队、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随县消防救援大队
| 随州市消防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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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第一款第三项
| 曾都区消防救援大队、广水市消防救援大队、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随县消防救援大队
| 随州市消防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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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第一款第三项
| 曾都区消防救援大队、广水市消防救援大队、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随县消防救援大队
| 随州市消防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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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第一款第四项
| 曾都区消防救援大队、广水市消防救援大队、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随县消防救援大队
| 随州市消防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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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占用防火间距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第一款第四项
| 曾都区消防救援大队、广水市消防救援大队、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随县消防救援大队
| 随州市消防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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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第一款第五项
| 曾都区消防救援大队、广水市消防救援大队、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随县消防救援大队
| 随州市消防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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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 曾都区消防救援大队、广水市消防救援大队、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随县消防救援大队
| 随州市消防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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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 曾都区消防救援大队、广水市消防救援大队、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随县消防救援大队
| 随州市消防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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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 曾都区消防救援大队、广水市消防救援大队、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随县消防救援大队
| 随州市消防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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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 曾都区消防救援大队、广水市消防救援大队、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随县消防救援大队
| 随州市消防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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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对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
标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一款
| 曾都区消防救援大队、广水市消防救援大队、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随县消防救援大队
| 随州市消防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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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 曾都区消防救援大队、广水市消防救援大队、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随县消防救援大队
| 随州市消防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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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对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曾都区消防救援大队、广水市消防救援大队、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随县消防救援大队
| 随州市消防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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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对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曾都区消防救援大队、广水市消防救援大队、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随县消防救援大队
| 随州市消防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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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对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曾都区消防救援大队、广水市消防救援大队、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随县消防救援大队
| 随州市消防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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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对过失引起火灾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曾都区消防救援大队、广水市消防救援大队、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随县消防救援大队
| 随州市消防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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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对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的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 曾都区消防救援大队、广水市消防救援大队、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随县消防救援大队
| 随州市消防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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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对在火灾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 曾都区消防救援大队、广水市消防救援大队、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随县消防救援大队
| 随州市消防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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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对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 曾都区消防救援大队、广水市消防救援大队、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随县消防救援大队
| 随州市消防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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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对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曾都区消防救援大队、广水市消防救援大队、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随县消防救援大队
| 随州市消防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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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对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 曾都区消防救援大队、广水市消防救援大队、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随县消防救援大队
| 随州市消防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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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对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是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 曾都区消防救援大队、广水市消防救援大队、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随县消防救援大队
| 随州市消防领域
|
|
34
| 对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六条
| 曾都区消防救援大队、广水市消防救援大队、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随县消防救援大队
| 随州市消防领域
|
|
35
| 对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六条
| 曾都区消防救援大队、广水市消防救援大队、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随县消防救援大队
| 随州市消防领域
|
|
36
| 对电器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的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六条
| 曾都区消防救援大队、广水市消防救援大队、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随县消防救援大队
| 随州市消防领域
|
|
37
| 对燃气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的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六条
| 曾都区消防救援大队、广水市消防救援大队、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随县消防救援大队
| 随州市消防领域
|
|
38
| 对人员密集场所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八条
| 曾都区消防救援大队、广水市消防救援大队、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随县消防救援大队
| 随州市消防领域
|
|
39
|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 曾都区消防救援大队、广水市消防救援大队、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随县消防救援大队
| 随州市消防领域
|
|
40
|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 曾都区消防救援大队、广水市消防救援大队、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随县消防救援大队
| 随州市消防领域
|
|
41
|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 曾都区消防救援大队、广水市消防救援大队、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随县消防救援大队
| 随州市消防领域
|
|
42
| 对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逾期未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七条
| 曾都区消防救援大队、广水市消防救援大队、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随县消防救援大队
| 随州市消防领域
|
|
43
| 对个体工商业主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逾期未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消防条例》
第六十条
| 曾都区消防救援大队、广水市消防救援大队、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随县消防救援大队
| 随州市消防领域
|
|
44
| 对施工工地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逾期未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消防条例》
第六十一条
| 曾都区消防救援大队、广水市消防救援大队、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随县消防救援大队
| 随州市消防领域
|
|
45
| 对人员密集场所未依法提示消防安全事项逾期未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消防条例》
第六十三条
| 曾都区消防救援大队、广水市消防救援大队、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随县消防救援大队
| 随州市消防领域
|
|
46
| 对未依法对自动消防系统进行检测和维修逾期未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消防条例》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 曾都区消防救援大队、广水市消防救援大队、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随县消防救援大队
| 随州市消防领域
|
|
47
| 对消防控制室无操作人员二十四小时值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消防条例》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 曾都区消防救援大队、广水市消防救援大队、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随县消防救援大队
| 随州市消防领域
|
|
48
| 对有关消防从业人员未经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并持证上岗逾期未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消防条例》
第六十五条
| 曾都区消防救援大队、广水市消防救援大队、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随县消防救援大队
| 随州市消防领域
|
|
49
| 对未依法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或者其他消防组织逾期未改的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消防条例》
第六十六条
| 曾都区消防救援大队、广水市消防救援大队、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随县消防救援大队
| 随州市消防领域
|
|
50
| 对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出具
虚假文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
| 曾都区消防救援大队、广水市消防救援大队、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随县消防救援大队
| 随州市消防领域
|
|
51
| 对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
第二款
| 曾都区消防救援大队、广水市消防救援大队、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随县消防救援大队
| 随州市消防领域
|
|
52
| 对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曾都区消防救援大队、广水市消防救援大队、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随县消防救援大队
| 随州市消防领域
|
|
53
| 对冒用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曾都区消防救援大队、广水市消防救援大队、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随县消防救援大队
| 随州市消防领域
|
|
54
| 对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
| 曾都区消防救援大队、广水市消防救援大队、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随县消防救援大队
| 随州市消防领域
|
|
55
| 对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 曾都区消防救援大队、广水市消防救援大队、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随县消防救援大队
| 随州市消防领域
|
|
56
| 对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 曾都区消防救援大队、广水市消防救援大队、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随县消防救援大队
| 随州市消防领域
|
|
57
| 对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 曾都区消防救援大队、广水市消防救援大队、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随县消防救援大队
| 随州市消防领域
|
|
58
| 对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经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或未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 曾都区消防救援大队、广水市消防救援大队、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随县消防救援大队
| 随州市消防领域
|
|
59
| 对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项
| 曾都区消防救援大队、广水市消防救援大队、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随县消防救援大队
| 随州市消防领域
|
|
60
| 对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未到达现场实地开展工作的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
| 曾都区消防救援大队、广水市消防救援大队、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随县消防救援大队
| 随州市消防领域
|
|
61
| 对未建立、保管消防技术服务
档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五项
| 曾都区消防救援大队、广水市消防救援大队、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随县消防救援大队
| 随州市消防领域
|
|
62
| 对未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
事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六项
| 曾都区消防救援大队、广水市消防救援大队、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随县消防救援大队
| 随州市消防领域
|
|
63
| 对未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 曾都区消防救援大队、广水市消防救援大队、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随县消防救援大队
| 随州市消防领域
|
|
64
| 对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申请材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 曾都区消防救援大队、广水市消防救援大队、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随县消防救援大队
| 随州市消防领域
|
|
65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条
| 曾都区消防救援大队、广水市消防救援大队、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随县消防救援大队
| 随州市消防领域
|
|
66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 曾都区消防救援大队、广水市消防救援大队、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随县消防救援大队
| 随州市消防领域
|
|
67
| 对被注销注册后继续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 曾都区消防救援大队、广水市消防救援大队、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随县消防救援大队
| 随州市消防领域
|
|
68
| 对未经准予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 曾都区消防救援大队、广水市消防救援大队、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随县消防救援大队
| 随州市消防领域
|
|
69
| 对消防安全技术文件未经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加盖执业印章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 曾都区消防救援大队、广水市消防救援大队、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随县消防救援大队
| 随州市消防领域
|
|
70
| 对未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 曾都区消防救援大队、广水市消防救援大队、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随县消防救援大队
| 随州市消防领域
|
|
71
| 对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 曾都区消防救援大队、广水市消防救援大队、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随县消防救援大队
| 随州市消防领域
|
|
72
| 对执业活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 曾都区消防救援大队、广水市消防救援大队、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随县消防救援大队
| 随州市消防领域
|
|
73
| 对以个人名义承接执业业务、
开展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 曾都区消防救援大队、广水市消防救援大队、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随县消防救援大队
| 随州市消防领域
|
|
74
| 对变造、倒卖、出租、出借、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二项
| 曾都区消防救援大队、广水市消防救援大队、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随县消防救援大队
| 随州市消防领域
|
|
75
| 对超出本人执业范围开展执业
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三项
| 曾都区消防救援大队、广水市消防救援大队、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随县消防救援大队
| 随州市消防领域
|
|
76
| 对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
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三项
| 曾都区消防救援大队、广水市消防救援大队、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随县消防救援大队
| 随州市消防领域
|
|
77
| 对注册消防工程师在聘用单位出具的虚假、失实消防安全技术文件上签名或者加盖执业印章的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
| 曾都区消防救援大队、广水市消防救援大队、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随县消防救援大队
| 随州市消防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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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第一项
| 曾都区消防救援大队、广水市消防救援大队、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随县消防救援大队
| 随州市消防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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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对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第二项
| 曾都区消防救援大队、广水市消防救援大队、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随县消防救援大队
| 随州市消防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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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对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第三项
| 曾都区消防救援大队、广水市消防救援大队、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随县消防救援大队
| 随州市消防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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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对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
值班制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第四项
| 曾都区消防救援大队、广水市消防救援大队、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随县消防救援大队
| 随州市消防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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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对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
值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第四项
| 曾都区消防救援大队、广水市消防救援大队、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随县消防救援大队
| 随州市消防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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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对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第五项
| 曾都区消防救援大队、广水市消防救援大队、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随县消防救援大队
| 随州市消防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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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对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第六项
| 曾都区消防救援大队、广水市消防救援大队、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随县消防救援大队
| 随州市消防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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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第七项
| 曾都区消防救援大队、广水市消防救援大队、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随县消防救援大队
| 随州市消防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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