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执法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 |
实施主体 | 随州市曾都区消防救援大队、广水市消防救援大队、随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随县消防救援大队 |
许可对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公众聚集场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应急管理部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制管理的通知(应急(2021)34号)规定: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先下列室内场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
办理程序 | 告知承诺程序:1、提交告知承诺书;2、资料审查;3、当场出具检查意见书或受理凭证;4、现场核查。一般程序流程:1、提交申请;2、资料审查;3、受理申请;4、现场检查;5、拟定处理意见;6、审批;7、制作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或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8、送达。 |
是否收费 | 否 |
办理时限 | 告知承诺办理时限: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决定;对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予以许可并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依法不予受理的,当场出具不予受理凭证。一般程序办理时限:消防救援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投入使用或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
需提交的材料 | 告知承诺流程提交材料:(一)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可通过政务服务平台在线下载,或至消防业务受理窗口领取);(二)营业执照;(三)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四)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1、2项材料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或者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交;其他材料可以在消防救援机构现场核查时提交。
一般程序提交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可通过政务服务平台在线下载,或至消防业务受理窗口领取);(二)营业执照;(三)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四)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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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不服检查意见,可在收到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随州市人民政府或随州市消防救援支队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随县人民法院/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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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部门 | 随州市消防救援支队队务督察科 投诉电话:0722-392018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