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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市场监管局关于涉疫物资价格和竞争秩序提醒告诫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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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10 19:58: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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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场监管
全市各位涉疫物资相关生产经营者:根据疫情防控面临新形势新任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 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 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现对你们提醒告诫如下:
一、不得违反自愿平等、公平合理、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合理制定价格,开展公平竞争。
二、不得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不得哄抬价格。不得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不得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价格。不得无正当理由,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涉疫物资。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四、不得价格欺诈。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不得实施虚假优惠折价或者价格比较、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违法行为。
五、不得串通涨价。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不得价格歧视。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七、不得虚假宣传。不得对经营者自身,商品性能、功效以及商品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欺骗、误导消费者和相关公众。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组织虚假排名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
八、不得仿冒混淆。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知名商品名称、包 装、装潢、企业名称字号等相同或近似的商业标识,误导消费者,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九、不得商业诋毁。不得编造、传播或者指使他人编造、传播虚假或引人误解的信息,损害其他经营者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各有关生产经营者要认真对照上述要求,及时开展自查自纠。 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将依法从重处罚并公开曝光。欢迎社会各界参与监督,若发现违法线索,及时拨打12315、12345进行投诉举报。
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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