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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县华源盛世小区购房合同上面标注为2012/12/31交房,但是到4月30日,才收到小区销售代表的收房通知,目前该小区暂不能满足收房条件,路面与绿化均未到位,部分楼层水电均未接通,被要求强制性收房。现房产商只要求买房人收房,却对合同中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只字不提,这公平吗,作为房产管理局规定的售房全同房产商却完全可以不遵守吗,难不成合同只是来约束弱势的买房人吗,就是到现在房产商都没有对延期交房一个说法,现强烈要求华源盛世房产商给业主们一个公正公平公开的说法和解决方案!也请你们作为房产商的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来保障弱势的买房的合法权利不受不良房产商的侵犯!!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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