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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9-2 12:26: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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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里有三十年前是所属集体种植树木的地,由于树木未成活 村集体里放弃了那片土地,后来我家祖辈两代人进行开垦深耕,到现在还有经济物,征收赔偿了经济物的损失,由于修路要征收土地,村委测量人员以土地为集体为由说不进行测量赔偿。请问相关部门对于这种历史遗留的问题是否有相关标准法律法规来规定,这种情况是否要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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