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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推进乡村全面振兴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运用“乡村振兴和民生领域政策落实监察系统”对2020年部分乡村振兴和民生领域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现对监督检查涉及的相关政策项目进行解读和宣传,便于广大群众知晓和参与,进一步强化监督合力,促进资金项目管理规范、落实落地。
一、种养殖服务(到户奖补资金)
(一)“先打后补”政策。1.补助病种:牲畜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和小反刍兽疫等6个病种。2.规模标准:符合《动物防疫法》等要求,年设计出栏生猪500头、肉牛50头、羊100只以上,出笼肉禽10000只、存笼蛋禽5000只以上的规模养殖场,以及所有种畜禽场、奶牛养殖场。3、补助标准:(1)数量核定。生猪以出栏检疫数量加母猪存栏数及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数之和进行核定;蛋禽按年度出笼检疫数的1.5倍进行核定;肉禽、肉牛、肉羊按年度出栏(笼)检疫数进行核定;种畜禽、奶牛以年度参加保险保单的数量进行核定。(2)具体标准。2020年畜禽规模养殖场“先打后补”具体补助标准为:猪每头2.8元、牛每头2.5元、羊每头1.8元、蛋禽每只0.3元、肉禽每只0.15元。
(二)能繁母猪保险。1、能繁母猪保险要求:8月龄以上(含)4周岁以下(不含),从事能繁母猪养殖的农户、养殖大户、家庭农场、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2、保险金额:1500元/头。3、保险费率:6%(90元)。4、保险期限:1年。5、理赔标准:保险母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赔偿金额=死亡数量x每头保险金额;如果发生高传染性疫病,实施强制扑杀,则赔偿金额=死亡数量x(每头保险金额-每头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6、补贴比例:按照有关规定,每头保费中央财政承担50%(45元),省级财政承担30%(27元),农户承担20%(18元)。
二、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一)补贴对象和依据:以家庭承包农户(以下简称农户)为单位,在农户土地二轮延包面积基础上确权的实测面积,作为农户申报补贴资金的依据。(二)补贴标准。每年根据国家下拨到各个地区的补贴资金总额除以每年申报的补贴总面积,测算出每亩平均补贴标准。每户总补贴额=亩平补贴标准×该户申报补贴面积。(三)补贴面积核定。村委会组织农户据实申报→村委会上报镇政府→镇政府组织审核和集中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必须重新核实)→镇政府上报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汇总→会同经管部门上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四)补贴资金发放。各县(市、区)根据核定的补贴面积,统一补贴标准、统一补贴程序、统一补贴时间由县级财政部门采用“一卡通”或“一本通”(以下简称“一卡通”)方式发放到农户手中。
三、农机购置补贴。
(一)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根据中央财政资金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结合我省实际,确定2021-2023年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13大类31小类107个品目。(二)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三)补贴标准。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范围内各机具品目的主要分档参数依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主要分档参数制定,同时结合我省实际对部分品目参数和分档进行优化。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四)补贴操作流程。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
四、长江禁渔补助资金。
(一)补助对象:全市80条登记在册渔船。(二)补助标准:持证渔船平均每艘补贴9.6万元。(三)资金使用范围:中央一次性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回收船网证;中央及省过渡期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禁捕宣传动员、提前退捕奖励、渔政执法装备建设、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有奖举报、建档立卡船只第三方评估及上岸拆解等费用。
五、油菜轮作试点资金(物资)。
(一)政策要求及执行标准:根据文件要求,从2019年起在全省试点区域扩种油菜140万亩,对试点种植面积按照亩平均150元标准进行补助。(二)补助方式:通过政府采购提供种子、肥料等物化产品和机械作业服务。
六、农村户厕资金。
各县(市、区)结合实际确定改厕户数和模式,无需向市级报备。农户改厕补贴标准一般在1200元—3900元之间。补贴标准根据实际建设情况确定,“小三格”每户大概分为1200元、1500元、1800元三种情况,接入污水管网大概每户在3800元左右,“大三格”或粪污同污水集中收集资源化利用模式大概每户在8000元左右。
七、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我市随县、广水市、曾都区三个县(市、区)为建设任务县。(一)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按照省厅下达年度任务文件有关要求及《湖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等技术标准,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项目立项批复后,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开展项目建设。(二)建设内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设内容为“田、土、水、路、林、电、技、管”等八个方面,提升耕地粮食综合产能。(三)项目资金:农田建设资金目前分财政渠道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及发改渠道专项预算资金两种,任务数分别列明。资金用于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田间机耕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农田输配电、损毁工程修复等7个建设工程。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与农田建设无关的支出。单个项目财政投入资金1500万元以下按不高于3%列支项目管理费,超过15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不高于1%列支。项目管理费用于项目评审等支出。严禁将项目管理费用于人员补贴、购置交通工具及与农田建设管理无关的办公经费等支出。
八、雨露计划。
(一)扶持对象:为有子女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的已脱贫家庭。(二)扶持条件:脱贫家庭子女在校学习,并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中、高等职业教育学籍管理系统注册正式学籍。中等职业教育包括全日制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院校、高等职业教育包括全日制普通大专、高职院校、技师学院等。(三)补助方式:1.生源地补助。由其家庭所在地乡村振兴部门进行审核后发放补助金。2.直补到户。补助资金一律通过惠农“一卡(折)通”直接发放到脱贫家庭。3.分期发放。每学年分秋季学期、春季学期两期审核,补助资金分学期发放。
九、就业补助生活补贴。
(一)补贴对象:外出就业的贫困劳动力。(二)补贴标准:在落实人社部门一次性交通补助的基础上,给予每人200元一次性生活补助。(三)补贴方式:“一卡通”直补到户。
十、扶贫小额信贷。
(一)支持对象:为建档立卡脱贫人口和边缘易致贫户,以户为单位发放贷款。(二)贷款条件:申请贷款人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将贷款资金用于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有一定市场前景的产业和项目,年龄原则上应在18周岁(含)-65周岁(含)之间。(三)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对确有需要且具备还款能力的,可予以追加贷款支持,追加后单户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不得超过10万元,且5万元以上部分贷款不予贴息,也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四)贷款用途:坚持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贷款户发展生产和开展经营。(五)贷款贴息:银行机构以不高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放款,1年期(含)以下贷款利率不超过1年期LPR,1年期至3年期(含)贷款利率不超过5年期以上LPR。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发放的5万元(含)以内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由各地财政给予全额财政贴息。各级财政不得在贴息后再给予承贷银行贷款奖励,过渡期内,按照贷款规模予以奖励的政策不再执行。(六)续贷和展期管理: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可续贷或展期1次,脱贫攻坚期内发放的扶贫小额信贷在过渡期内到期的,也可续贷或展期1次,续贷或展期期间各项政策保持不变。
十一、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一)资助范围:“一补”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和所有特殊教育学生。(二)寄宿生资助标准:小学生500元/学期,初中生(特殊教育学生)625元/学期。(三)非寄宿生资助标准:(2019年秋实施)建档立卡学生及非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学生等四类非寄宿生按寄宿生的50%资助。(四)资助对象:每学年秋季学期评定一次,春季学期根据补助名额和补助对象变动情况进行个别调整和评定,按学期发放。1.经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2.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家庭(有家庭成员是低保对象)学生;3.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供养学生;4.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5.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6.经残联部门确认的残疾学生;7.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十二、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一)资助范围:指按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完全中学的高中部及特殊教育学校高中班。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举办者按照4%比例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高中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二)资助标准: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期1000元,具体标准根据受助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别确定为每生每学期750元、1000元、1500元三档标准。(三)资助对象: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评审过程中,同等条件下,对以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评定:建档立卡家庭学生、残疾学生、低保户家庭学生、其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十三、基本医疗保险。
(一)住院起付线标准:农村贫困人口中的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等特殊群体住院不设起付标准。其他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在县域内协议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医疗机构2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二)住院报销比例:农村贫困人口在县域内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基本医保(不含大病保险)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统筹区域内一级医疗机构为90%,二级医疗机构为80%,三级医疗机构为70%。
十四、大病保险。
(一)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为5000元。一个保险年度内,农村贫困人口多次住院只扣除一次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金额。(二)大病保险报销比例:符合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的个人负担累计金额,在5000元以上至3万元(含)报销65%;3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报销70%;10万元以上报销80%。农村贫困人口以一名普通居民为标准,起付线下降了7000元,在5000元以上至3万元(含)报销比例提高了5%。大病保险取消封顶线。
十五、医疗救助。
(一)住院医疗救助费用基数。农村贫困人口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自付住院医疗费用(不含住院起付标准)都纳入医疗救助费用基数。(二)住院医疗救助比例。农村贫困人口中的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政策范围内自付住院费用全额救助。其他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未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按70%比例给予基本住院救助,政策范围内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经大病保险报销后,再按70%比例给予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其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3万元。(三)门诊救助。对农村特困人员按照每人每年不少于500元的标准给予门诊救助,救助资金直接拨至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个人账户或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机构。城乡低保对象住院救助标准按照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救助标准执行。
十六、补充医疗保险。
(一)农村贫困人口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含住院分娩和无第三方责任的外伤),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不含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费用)报销比例达不到90%的,由补充医疗保险补足到90%,年度个人负担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控制在5000元(含5000元)以内。(二)农村贫困人口大病、特殊慢性病门诊自付费用在县域内、政策范围内纳入兜底保障,报销比例达不到80%的,由补充医疗保险补足到80%。(三)其他医疗保障。1.住院政策外费用比例。农村贫困人口住院治疗政策范围外医疗费用占医疗总费用比例,县域内一级医疗机构不超过3%,二级、三级医疗机构不超过8%,县域外省内三级医疗机构不超过10%;超出规定比例的医疗费用,市域内由医疗机构承担。2.转诊。农村贫困人口按规定转诊到市内三级医疗机构(含曾都医院)就诊,享受精准扶贫政策。农村贫困人口确按规定转省内市外定点医院起付标准为750元,转省内部级定点医院和省外医院起付标准为1000元。报销比例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提高5%。未按规定程序转诊到县域外医疗机构就诊的,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报销。外出务工人员在务工地因病就医比照参保地政策执行。
十七、大病救治。
(一)救助对象: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经民政部门核实核准的农村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中罹患大病者。(二)农村贫困人口大病救治病种范围:1.原有21种:儿童白血病(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医疗救助脏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房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心脏室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儿童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肺癌、肝癌、乳腺癌、宫颈癌、急性心肌梗死、白内障、尘肺、神经母细胞瘤、儿童淋巴瘤、骨肉瘤、血友病、地中海贫血、辱腭裂、尿道下裂。2.2019年新增4种:耐多药结核病、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脑卒中、艾滋病机会感染。3.2020年新增5种:重性精神疾病、膀胱癌、风湿性心脏病、肾癌、卵巢癌。(三)有关医保报销政策。根据“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实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四位一体”工作机制。农村贫困人口在县域内住院,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达到90%;重大疾病、特殊慢性病县域内门诊,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达到80%。农村贫困人口县域内就医,年度个人负担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控制在5000元以内(不含住院起付标准)。
十八、农村危房改造。
(一)保障对象:主要是农村低收入群体,包括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等。对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给予支持。(二)危房鉴定。对民政、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经县级住建部门组织鉴定或评定住房确属C级或D级或无房户的,予以住房安全保障支持。C级危房是指部分承重结构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需修缮加固;D级危房是指承重结构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必须拆除重建。(三)申请程序。严格按照“户申请、村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程序,逐级审批,阳光操作,透明化管理,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四)资金管理。按照“建成一批、验收一批、公示一批、拨付一批”的程序,由县级财政集中支付程序直接打入补助对象“一卡通”账户或农户委托并签订三方协议的施工单位。
十九、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二十、特困供养。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二十一、临时救助。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二十二、高龄津贴。
(一)发放对象: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年满80周岁老年人。(二)发放标准:年满100周岁老年人,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80-99周岁老年人,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30元。
二十三、失业保险金。
(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缴费满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二)享受金额、时限: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费时间满1年的,失业后发给3个月失业保险金,以后每增加1年缴费时间,增发2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时间最长不超过24个月。(三)失业人员重新就业满1年后再次失业的,其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其期限最长为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为失业人员核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不缴费,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二十四、乡村公益性岗位。
(一)安置对象:年满16周岁且60周岁以下有就业意愿和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其中“三无”(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人员优先。(二)补贴标准:对公益性岗位安置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给予岗位补贴,各地自行确定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三)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或政策享受期满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四)补贴方式:各村委会每月对公益性岗位人员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拟定工资发放表,由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审核后,按季度向当地劳动就业管理局申报,经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审批后将专项资金拨付到公益性岗位人员个人账户。
二十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由各地人民政府负责制定、解释。(一)缴费档次及补贴标准:随州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分别为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曾都区增设3000元、4000元档次、广水市增设3000元、4000元、5000元档次。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保留100元缴费档次。(二)缴费时间和缴费方式:缴费时间为每年的1月至12月,具体截止日期以税务部门通告为准。(三)办理方式:参保个人可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或乡镇人社服务中心现场办理,也可通过湖北省政务服务网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填写《湖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办理参保登记。(四)领取标准:不分男女性别,参保居民年满60周岁,在办理完待遇领取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领取标准:月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139)。
二十六、大中型水库原迁移民直补资金。
(一)补助对象:已纳入后期扶持范围享受资金直补政策的大中型水库农村原迁移民。即2006年6月30日以前搬迁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现状人口中的原迁移民和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二)人员核减类型:扶持对象死亡时间超过一年的;扶持对象转为在编财政供养人员或非农户口的;扶持对象服刑的;其他不符合扶持政策的。(三)办理方式:移民村每年2月底前造册登记并公示后上报镇移民管理部门→镇移民管理部门核查确认后每年3月10日前上报县级移民部门审批→县级移民部门抽查后审批→每年3月中旬上报市移民管理部门→市移民管理部门每年4月1日上报省水利厅移民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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