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国家卫生城市创建工作,全面提升城市形象和品味,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住建部《城市容貌标准》等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决定对城区范围内未经许可擅自设置或经许可但设置不规范,存在安全隐患,影响城市市容等违法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拆除,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法律法规禁止设置广告的区域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2、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5、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的;
2、设置的户外广告不美观、功能不全、不安全牢固存在安全隐患的;
3、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的;
4、在步行街、广场、商场、大型文体设施、车站等人员聚集密度高的公共场所设置的户外广告及招牌设施的;
6、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属本公告公布拆除范围和拆除类型内所有户外广告设施,所有权人应当在3日内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拆除。
欢迎任何单位和个人积极举报违法设置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举报热线:0722-3233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