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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与方某进行毒品交易,李某乙居中“跑腿”,三人皆被绳之以法。近日,随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方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和李某甲、李某乙涉嫌贩卖毒品案件,法院作出二审终审裁定:方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李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李某乙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20年5月28日,方某按照约定携带1000颗麻果乘坐出租车从武汉市前往随州市,与李某甲进行交易,途经随州市何店高速路口时被随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当场查获。经称量,1000颗麻果合计净重94.32克。随县公安局现场扣押并封存涉案麻果,经检验,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经查,方某和李某甲均因毒品犯罪被判刑,曾在同一监狱服刑。出狱后,二人并没有回归正途,仍进行毒品交易。
2020年5月,方某多次向李某甲贩卖毒品甲基丙苯胺(俗称“冰毒”“麻果”)。李某甲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后,多次向李某乙等多人贩卖,李某乙多次贩卖并帮助李某甲出售毒品甲基苯丙胺。
检察机关认为,方某、李某甲曾因为毒品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在五年以内又犯贩卖毒品罪,均同时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六、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均应当从重处罚。三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在辩护人、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随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判决后,三名被告人不服判决结果,提出上诉。
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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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提醒: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随县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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