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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蒙冤人民警察的血泪诉求 呼唤正义,还我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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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31 21:30: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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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蒙冤人民警察的血泪诉求:

呼唤正义,还我公道!



尊敬的各大新闻网:

我叫朱传银,男,现年43岁,现系湖北省随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副支队长,2008年3月28日,我被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以莫须有的徇私枉法(后改为滥用职权)罪名,进行长达整整一年牢狱审查。但事实上经过检察机关一年的调查,我并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2008年4月2日,湖北省《楚天都市报》刊登了“涉嫌充当黑社会保护伞,随州市公安局刑警副支队长被刑拘”的新闻,我当时正被关押在襄樊市谷城县公安局第一看守所,当时我看到这篇新闻后,除了愤慨就是心痛,一种刻骨的心痛,我这个打黑功臣怎么成了黑社会保护伞呢?2008年7月31日,《楚天都市报》又在同样位置刊登了“随州市聂太保黑社会性质组织在襄樊受审,隐藏在背后的司法腐败逐渐浮出水面”,这背后的司法腐败是什么呢?事隔一年,该报想要揭露的司法腐败却没有了下文。有谁会想到公安机关正在对聂太保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进行查处的同时,一场对公安民警的迫害的司法腐败却在上演着!2009年3月24日,湖北省检察院有关领导在关押我法定的期限届满还剩二天的情况下,将我从看守所释放出来,不但不给我一个说法,还采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仍然将我的人身自由限制起来,并要我在没有法院最终判决之前不许上访。是呀,没有结论,有哪一位上级领导会想信我是无辜的呢?但他们为什么在法定的期限内不给我一个结论呢?只能证明一点他们不敢给我结论,因为他们的办案动机是见不得阳光的,他们的行为是违法的,到现在我的案卷还摆放在襄城区人民法院,无人问津!我不知道我《刑事诉讼法》哪一条规定的,基层法院认为无罪的案件,还要一层一层地上报省级检察机关有关领导汇报后才能定夺,但不知道是哪位省检察院领导非要给我定罪不可!我一个小小的基层民警,一个没有任何社会背景的草民,我该怎么办?我要借助各大网络媒体将我的蒙冤情况以及湖北省检察院办案人员的违法行为揭露出来,求助于广大的网民,为我振臂一呼,呼吁有关领导对我的案件引起重视,依法对湖北省检察院的此次“打击黑社会保护伞”行为进行监督,促使襄城区人民法院尽快给我下个结论,帮助我这个无辜蒙冤的普通民警讨回公道。

--我1991年参加公安工作,在刑侦前线战斗了近二十年,以不怕牺牲的精神,多次同亡命之徒肉搏,曾荣立二等功1次,三等功 2次,被记嘉奖8次。我被无辜蒙冤,我将怎样面对我辛辛苦苦经营的人生,我和我的家人、我的战友们将怎样看待公平正义、忠诚敬业……

--我荣幸地参与侦办公安部督办的聂太保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亲手抓获了该案重要领导、骨干成员。到头来,我却莫名其妙地被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以莫须有的涉嫌徇私枉法(后改为滥用职权)的罪名进行长达整整一年牢狱审查。我被无辜蒙冤,面对这莫须有罪名,面对长达一年的牢狱折磨,我和我的家人、我的战友们将怎样看待神圣法律的公平正义……

--我,一个普普通通的人民警察,一个普普通通的弱势公民,在接受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组织的审查期间,却遭受了神圣的高级检察机关的违法关押,却遭受了神圣的人民检察官百般刁难、苦心折磨。我面对崇高的入党誓言和从警誓词,我不断反思从警十几年来的浴血拼搏和奉献,大喊:“我无愧!我没错!我无辜!”。而今我被无辜蒙冤,是谁操纵了神圣的人民检察机关,是谁非要置我这一介草民于死地?

一、公安机关侦办聂太保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经过

2006年,我时任随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情报信息大队大队长。这年6月,我局按照省公安厅的通知要求,组织工作组侦办公安部督办的聂太保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这个工作组的成员包括市公安局局长、副局长、刑警支队长,曾都区公安分局局长、副局长、刑警大队长为负责人以及其他警员二十余人,我只是这个工作组的一名普通成员。到年底,这个案件由曾都区公安分局为办案主体单位,经过随州市委政法委与随州市、曾都区公检法“三长”多次协调。2007年元月,该案以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定性,聂太保等12人被移送至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不知何原因,曾都区检察院仅以一般团伙犯罪案件起诉至曾都区人民法院。2007年4月,曾都区人民法院按照曾都区检察院所审查起诉的罪名对聂太保等12人作出了一审判决。2007年7月9日,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曾都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聂太保一案的查处工作,引起了中央政法委和省政法委的高度重视,经省公安厅领导批示,此案由省公安厅牵头,指定襄樊市公安公安机关重新侦办。在办理该案过程中,省公安厅认为聂太保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存在黑社会保护伞的问题,要求省高检立案进行查处。

二、我被无辜蒙冤的经过

2008年3月28日,我被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列为聂太保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交由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立案审查。2008年4月2日、7月31日,在《楚天都市报》头版位置,以《湖北随州刑警副支队长涉嫌充当黑势力“保护伞”》为题刊登了我涉嫌充当聂太保黑社会组织的保护伞被省检察机关刑事拘留、逮捕的新闻。许多新闻媒体不分青红皂白借此大肆炒作。

2008年3月28日、4月11日,襄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我涉嫌徇私枉法罪分别将我刑事拘留和逮捕。2008年12月9日,襄城区人民检察院将我的罪名改为滥用职权罪并将我诉之襄城区人民法院审理,2009年1月7日,对我开庭审理。但不知为何,襄城区法院迟迟不能在法定的期限内对我作出判决。2009年3月24日,因我被关押的法定羁押期限届满,襄城区法院以本院不能擅自对我作出判决,还需要请示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有关领导为由,对我变更刑事强制措施将我取保候审,让我在家等候判决,并要求我不得上访(上访是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利,他们为什么害怕我上访。这充分说明他们违法办案,经不起公平正义的检验)。至此,我已被关押整整一年时间。

在我被关押、审查期间,省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违法办案,滥用职权,错误指导襄城区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办案,带主观色彩调查取证,干涉襄城区人民法院正常审判活动,使我蒙受不白之冤,并迟迟得不到公正处理。我不知道是哪一位省人民检察院的领导要花如此力气,幕后操纵此案,置我这一介草民于死地。

三、检察院、法院在办案中存在的严重违法问题

1、襄樊市襄城区检察院在没有证明我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的证据时,违法立案,违法刑事拘留、逮捕、提起公诉。直到今天,他们仍然拿不出我涉嫌犯罪“基本犯罪事实”的证据。

2、襄城区检察院对我三次延期羁押,襄城区人民法院在办案过程中,二次对我延期审理。他们的所谓延期,都是在没有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进行的,是严重的滥用职权。特别是2009年1月7日,开庭审理后,襄城区人民法院多次向省检察院反映我不构成犯罪、应作无罪判决意见,省检察院却强迫襄城区人民法院对我无故延期关押了二个月,并且没有办理任何延期关押手续。直到今天,法院仍然没有对我进行判决,并用“取保候审”措施非法限制我的人身自由。

四、我的冤屈和诉求

1、我丝毫没有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的用心和事实。我在参与侦办聂太保的所有案件中,都是经过组织安排,每一个办案环节都向领导汇报过,每一工作措施经过集体研究,每一工作进展都有战友协同。特别是在侦办聂太保有组织犯罪案件中,市公安局组织非常严密。事实上,经过检察机关长达一年的调查,在我所经办的所有与聂太保有关的案件中,没有丝毫徇私枉法(滥用职权)情节。

2、主观臆断,强加罪名。他们在我查办的2004年居生权一案中大做文章,将本来是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检察院在该案中存在的执法过错部归罪在我的头上,将2004年居生权被随州市劳教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的“错误”,认定为是我滥用职权的行为造成的。为了将责任转嫁给我,刘金舟、张柱兵二位省检察院副处级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有意回避居生权一案的办案背景、事实真相,故意曲解我在办理居生权一案时所起草的法律文书中文字内容的意思,放大我的权力,带主观色彩调查取证,搞“文字狱”。为了将我定罪,在将我案移送审查起诉时,他俩故意将对我有利的证据材料隐瞒不随案移交,后在我律师的努力下,才将能够证明我无罪的材料附卷移送襄城区人民法院。

3、不断变更羁押场所进行精神和肉体折磨。为了让我认罪,他俩在对我进行讯问时,采取威胁利诱手段,要我主动承担居生权一案中本来就不属于我的责任,威胁我不要将责任向法制办推,否则将无限期地对我进行关押。并要我配合他们说居生权一案中的违法办案行为是随州市公安局分管刑侦工作的蔡秀副局长指使我干的。他们还将2007年9月曾都区公安分局侦办的一起曾都区淮河镇天马矿业公司(铁矿)经理冯杰邀约随州市黑恶势力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寻衅滋事的案件,说成是蔡秀指使和我同时被抓的陈卫群(曾都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中队长,因此案被审查)办的一起错案(这起普通的刑事案件,曾引起随州市委某位领导的高度重视,该领导以天马公司是其招商引资的企业为由,亲自到随州市公安局要求公安机关将冯杰及被抓获的黑恶势力成员放掉。蔡秀副局长顶着压力,要求曾都公安分局依法查处了此案。目前,该案涉案人员均已被依法判刑入狱),要我为他们提供蔡秀副局长的“犯罪线索”。我未能满足他们的愿望,他们便通过频繁地对我更换羁押地点,反复延长羁押期限等手段,对我肉体和精神上进行折磨。我先后被他们关押至襄樊市谷城县公安局第一看守所、河南省南阳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南阳市新野县公安局第一看守所、襄樊市南漳县公安局第一看守所、襄樊市公安局第一看所守等五个看守所。

4、不断无故延长羁押时间。为了达到长期关押我的目的,他们用尽心机,将我的羁押时限,一再违规延长。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在逮捕环节对我延长羁押期限二次共三个月,在审查起诉环节无故退查一次,变相对我延长关押时间一个半月。开庭审理后,他们又不知何故,对我又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直到2009年3月24日,依照法定的最长羁押期限届满之日还剩二天时,他们才不得不指使襄城区人民法院对我变更了强制措施。

5、我是侦办聂太保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的功臣,到头来却莫须有地成了“保护伞”。这次省公安厅仅凭一些别有用心人的匿名举报,对我不作客观分析,对我在打黑除恶工作中所处的立场和具体表现,不作实地调查,轻率地将我这个长期战斗在打击犯罪第一线、屡立战功的基层民警交给了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省检察院仅凭我曾经办理过多起与聂太保黑社会性质组织有关的案件,就将我列为聂太保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黑社会保护伞予以关押、查办,是毫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也是对我和整个湖北省公安基层民警极端不负责任的。事实上,我不但不是聂太保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黑社会保护伞,相反我是打击聂太保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有功之臣。

我自1998年从事刑侦工作以来,就一直针对聂太保及其组织成员进行坚决的打击工作,我曾查处过多起与聂太保有关的案件,抓获过多名聂太保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但我没有一次有徇私办案、徇情办案的行为。2006年7月11日,随州市公安局成立打击聂太保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侦查专班,我被指派协助专班工作,在专班我主要负责抓捕和调查取证工作。2006年7月12日,我带领专班民警一举将闻讯准备外逃的聂太保及其骨干成员张志祥、张卫忠三人抓获,为顺利查办聂太保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在接着的一段时间里,我又亲自组织抓获了聂太保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杨连刚、蒋争光等6名主要骨干成员。2006年,随州市公安机关打黑专班抓获并起诉到法院的聂太保黑社会性质组织的12名成员中的9名领导、骨干成员是我亲自搜集线索组织抓获的。

在查办聂太保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中,我获取了其哥哥聂太召在随州市文峰都市花园工程中有涉黑犯罪线索后,主动带领一班民警深入文峰花园建筑工地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查证落实了聂太召等人多起寻衅滋事、强揽工程的犯罪事实,为最终认定聂太召犯有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提供了充足的证据。

以上情况中,足以反映出我根本就不是聂太保黑社会组织的保护伞!这次省检察院美其名曰要打击聂太保黑社会性质组织黑社会保护伞,所谓保护伞查到没有呢?答案是否定的。从他们的办案过程和在办案中的一些行为中不难看出,他们的办案动机、根本目的并不是为了打击黑社会保护伞,而是要帮助他人发泄私愤,打击报复,其行为令人发指。我在打击聂太保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立场是明确的,无论是在办案过程中还是案件结束之后,我均没有不妥的言行。省公安厅、省检察院将我这个在打击聂太保黑社会性质组织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基层民警,列为黑社会保护伞予以打击,确实让人匪夷所思!

我以上所述,都是属实的。我知道自己力量的渺小,我并不想作无谓的抗争。作为一名犯罪嫌疑人,我只想得到法律的公正判决。作为一名热爱公安工作的基层民警,我只想尽快地恢复正常工作。作为一名普通公民,我只想尽快过上正常人的生活。但我这些小小的要求,都满足不了呀!

所以,我只有求助广大的网民,向你们诉说我的冤情,请求你们为我进行呼喊,让我的案件公之与众,为我讨回公道,呼吁上级领导对省检察院将我立案审查之事进行评查,促使襄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尽快给我作出判决,让我尽快恢复正常的工作和生活。

我的案件所包含的意义,应该比我的判决结果更重要,并非我是否无罪的问题,而是一场人治和法治的较量!这不光是为我讨回公道的问题,而是要对整个随州市乃至湖北省战斗在打黑除恶工作第一线的基层民警一个交待!我也有可能因此而招致更加残酷的打击报复,但我已将生死置之度外。我死不足惜,但公平正义会唤醒天下良知!

郑重声明:本人若因此出现什么意外,我的代理律师戴武超(随州神农律师事务所,手机13908666205)、襄樊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襄樊市襄城区人民法院处有我蒙冤受审(涉嫌滥用职权)一案的部证据材料,各位网民一定要为我鸣冤昭雪。





一名蒙冤人民警察:朱传银

二OO九年四月十六日

(附:2008年12月12日,在检查机关起诉之后,我案件的证据材料交由武汉大学马克昌、莫洪宪、林亚刚三位法学教授进行了评审,我是没有半点问题的,我是无罪的。希望广大同学为我呼喊正义,帮我讨回公道!)

发表于 2013-4-1 10:55:34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3-4-1 11:04:01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3-4-11 20:40:54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3-4-14 12:23:14 | 显示全部楼层
该贴我看了,楼主也没有说清楚自己的办案细节,在此我 也不想做更多的评论,只希望某些部门能够早日弄清楚真相,相信一名蒙冤人民警察的血泪诉求  呼唤正义,还我公道!人民警察,正义一名蒙冤人民警察的血泪诉求  呼唤正义,还我公道!人民警察,正义一名蒙冤人民警察的血泪诉求  呼唤正义,还我公道!人民警察,正义法律是公证的。
发表于 2013-4-14 12:26:3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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